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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      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通过,2012年11月国务院令628号修改)第七十六条: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五条:未按规定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影响公路运行安全和公路发展规划实施的;编制城市、村镇规划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未征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意见,致使新批建筑物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未及时处理交通事故,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导致公路长时间堵塞的;未按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未按规定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导致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负责拟订全县公路、水路行业规划、计划、标准并监督实施。
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2
负责道路、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承担道路、水路和城市客运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1.《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通过,2012年11月国务院令628号修改)第七十六条: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拟订道路、水路和城市客运运输有关规范文件、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
指导道路、水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
3
负责公路、水路建设管理工作 承担公路、水路和城市客运建设市场监管责任。     1.《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八十六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第七十六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三条: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拟订公路工程建设相关规范文件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组织协调全县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
按规定负责内河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县道、镇道的布局规划,组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与管理;指导全县农村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负责提出全县公路、水路、城市客运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国务院及省、市、县规定权限、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贯彻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4
承担指导公路、水路安全生产监管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县辖内水上交通管制、救助打捞工作,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工作。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八十七条: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船舶(不含渔业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工作和防止污染工作。
指导内河港口设施安保、引航管理工作。
5
负责全县运输市场行业管理 负责全县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车辆技术管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汽车驾驶学校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工作。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交通部令第10号)第九十六条: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使的运输车辆的;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第7号)第五十四条: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变相参与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3.《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规定》(2003年1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十九条:发现超员、超限运输车辆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导致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为违法拼装、改装的运输车辆违规发放车牌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或者通过定期审验的;未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全县城市客运(含出租车)管理、站点布局、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负责公路、桥梁通行收费站点设置的规划、呈报和管理。
负责全县车辆超限超载监测站点的设置的审核呈报工作,负责管理交通稽查工作。
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行业投融资工作。
6
负责交通运输综合管理工作 指导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指导全县公路、水路、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等工作。     1.《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91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拒绝向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报送或者迟延报送上一年度民用运力登记的有关资料和情况的。第五十一条:泄露所收集、掌握的民用运力资料和情况的;超越权限,擅自动员民用运力的;对被征用民用运力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不出具民用运力使用、损毁证明,经有关主管机关指出拒不改正的;违反专款专用的规定,擅自使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经费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贯彻实施国家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行业科技发展,推动技术进步;指导交通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统计,发布信息及信息引导工作。
指导交通运输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相关涉外运输的管理工作。
指导公路、水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交通战备工作;承办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注: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   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 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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