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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商务领域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起草商务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商务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
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2
负责流通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和社区商业发展;负责管理商贸服务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三十条: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5月商务部等6部门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构成犯罪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承担拟订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的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3
负责推进市场体系建设工作 负责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促进城乡市场发展。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审批发证的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给有关证照的;构成犯罪的。第二十八条: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及时撤销有关证照的,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构成犯罪的。第二十九条: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商业体系建设工作。
负责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4
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 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七十四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2.《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六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构成犯罪的。
3.《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商务部令第24号)第五十六条: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第五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应当按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负责指导商业信用销售。
按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5
负责市场运行监测和重要消费品调控工作 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     1.《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8月商务部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市场异常波动;未按照规定完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商品等物资的供应和储备;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监测职;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上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商务部令第25号,2012年1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按规定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工作。
6
负责对外贸易发展、管理和促进工作 拟订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1.《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通过,2004年4月修订)第六十五条: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配额。
指导贸易促进活动,推动外贸促进体系建设、行业出口基地建设和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制定全县境内外开拓市场计划并组织实施。
7
拟订机电产品进出口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机电产品进出口结构。     1.《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通过,2004年4月修订)第六十五条: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2.《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2011年11月商务部令第4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市场异常波动的;未按照规定完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商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监测职责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机电产品进出口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
指导协调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组织企业开拓机电产品国际市场。
监督、协调全县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工作。
8
拟订技术贸易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相关工作,承担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     1.《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通过,2004年4月修订)第六十五条: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监督、管理、指导加工贸易,按规定核准加工贸易业务。
按规定负责两用物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及出口管制和最终用户管理工作。
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
9
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1.《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通过,2004年4月修订)第六十五条: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负责对全县服务外包企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10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地方综合应对方案并组织实施 承担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协议的咨询服务工作。     1.《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通过,2004年4月修订)第六十五条: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协调涉及我县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及其他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县企业对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
建立县内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上级商务部门组织开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按规定承担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的相关工作。
11
负责外商投资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境外招商引资工作,拟订全县吸收外商投资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和境外招商引资规划,制定年度境外招商计划并组织实施。     1.《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通过,2004年4月修订)第六十五条: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8月商务部令第3号)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对境外招商引资进行指导、管理和督查,指导和管理全县外商投资工作;组织指导外商投资促进工作。
按权限审核上报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
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12
拟订全县“走出去”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研究拟订全县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和对外援助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1.《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通过,2004年4月修订)第六十五条: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2.《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5月国务院令第527号)第二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审核上报县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金融企业除外)。
监督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审核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按规定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培训和权益保护工作;协调管理我县承办的国家对外援助项目。
管理多双边及国外民间组织对我县提供的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县赠款)。
13
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等相关发展规划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等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     1.《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通过,2004年4月修订)第六十五条: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2.《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5月国务院令第527号)第二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申报工作及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的综合协调和产业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
按有关规定,配合上级商务部门对开发区进行综合评价、统计、考核工作。
14
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对外贸经营者资格审查、申报工作和国际市场的发展开拓 负责发展我县与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国外地方政府、友好省(州、县)、友好城市间的经贸关系,建立联系机制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1.《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通过,2004年4月修订)第六十五条: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2.《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5月国务院令第527号)第二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指导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推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合作。
申报、管理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驻我县代表机构。
承担境内外重大商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办理外国商务人员来访邀请。
 注: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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