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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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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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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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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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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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指导思想和相关规定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地方史志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相关规定。 |
1.《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7号)第十九条: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构成犯罪的。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2.《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2005年9月通过)第十九条: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或者综合地情文献的;损毁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地方史志资料或者将其据为己有的;地方史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史志交付出版的;无故拖延、拒绝提供地方史志资料或者承担编写任务的;拒绝向上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报送地方史志文献的。
3.《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2009年10月通过)第二十二条: 在地方史志编纂中故意加入虚假资料的;将地方史志编纂工作中搜集的资料和形成的文稿据为己有的;将地方史志文稿作为个人著作擅自发表的;擅自处置地方史志资料,造成损毁或遗失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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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县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及各级规范、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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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年鉴、县志的编纂、出版及发行工作 |
承担省政府、市政府下达的《山东年鉴》、《中国城市年鉴》、《淄博年鉴》沂源部分编写的责任。 |
负责《沂源县志》、《沂源年鉴》等县级地方史志文献的编纂、出版及发行工作。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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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相关志书的指导审定工作 |
负责对乡镇(村)志、部门志、企事业单位志、厂矿志及各级各类志书的编纂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审定、出版及发行。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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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情资料库建设、管理工作 |
负责县情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工作。 |
为省情、市情资料库提供资料信息。 |
为省情、市情资料库提供资料信息。 |
注: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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