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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牵头拟订全县科技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科技工作防震、政策和法律。    1.《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六十七条: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的。第七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牵头拟定全县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计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和产业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重要措施和办法。
拟订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总体规划。
拟订促进科技中介组织发展规范性文件。
组织制定科普规划和规范性文件,统筹全县科普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制定本县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牵头拟订促进与科技相关知识产权发展的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负责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配置使用;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2
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科技研究开发工作 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    1.《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申报及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负责牵头组织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3
负责农村社会发展和高新技术科技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管理工作。     1.《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2005年9月通过)第四十六条:对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查、评比、达标、收费等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本条例应当享有的优惠待遇等合法权益,因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而受到侵害或者未能享有的;给当事人财产造成损害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
组织相关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生物、农业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及农业良种工程计划;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协调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科学利用工作。
负责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先进示范区的创建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基地的工作。
参与管理全县高新技术风险投资。
4
                     负责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     1.《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三十三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5号,2003年12月第一次修订,2013年7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  
4.《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三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6月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三十条:有弄虚作假或者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徇私舞弊行为的。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科技成果推广规范性文件,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负责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
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负责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5
负责科技创新体系和全县科技平台建设工作 负责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审批和管理工作,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1.《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六十九条: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第七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5号,2013年7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推动区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
负责推进全县科级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6
负责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1.《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承担县政府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合作工作。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重大技术引进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
负责归口管理全县科技外事工作。
7
负责科技宣传、科技应急管理、培训等工作 负责科技宣传、科技信息、国防科技动员、科技应急管理工作。    1.《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六十九条: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第七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
负责相关科技统计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科技培训工作。
8
负责防震减灾工作 负责防震减灾工作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二条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二条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超出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权限,擅自确定或者随意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四)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注: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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