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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责任单位负责)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我县公安工作规划,制定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4月21日公布,2010年6月1日施行)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条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研究拟订我县公安工作的规划,制定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2
掌握影响全县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搜集、掌握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情报信息。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第二十六条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控制、防范和处置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组织、人员、活动和案(事)件。
搜集、掌握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重大事件的情报信息。
根据情报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点人、重点事的稳控和矛盾化解工作。
防范和打击全县范围内各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破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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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和负责全县公安队伍管理和建设工作,并按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管理,查处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管理监督全县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规范民警执法行为。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3月10日批准,2010年6月1日施行):第七条至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改):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国务院603号令,2011年8月24日修改通过,2011年10月1日实施)
第十一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
(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
(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
第十二条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
第十三条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
4、《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55号令,2000年10月30日)
第三十二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下列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一)不按规定穿着制式警服的;
(二)警容不整的;
(三)穿着警服在公共场所举止不端,有失警察形象的;
(四)穿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
(五)其他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一)无持枪证而携带武器的;
(二)违反规定携带武器、警械进入禁止区域、场所的;
(三)违反规定配格或持有警械的;
(四)其他违反《枪支管理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警用车辆和警用标志的,                                                                                                                 
(一)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不按规定携带警车牌证或者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二)私自喷涂警车外观标志,安装警灯、警报器以及伪造、涂改警车牌证的;
(三)违反规定购买并使用不合格的警衔标志、警服专用标志的;
(四)佩带与授予的警衔不相符的警衔标志;
(五)转借或者赠予非警务人员警服或者警察专用标志;
(六)其他违反《警车管理规定》以及警察专用标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非人民警察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扣留的违法使用的武器、警械、警用车辆和警用标志,                                                                                                                     
第三十七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正在发生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拒绝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进行督察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督察决定、命令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督察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督察人员的;
(六)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进行的。
5、依法应当追责的其他情形。
制定公安队伍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组织、实施各项公安警务督察工作。
按规定权限对干部实施监督管理。
调查处理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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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办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组织实施全县范围内的集中打击、搜捕、堵截等统一行动。 负责《刑法》及其各修正案中规定的国保类和出入境类共33种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参与涉外案件的侦破工作。 1、《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截止2014年已先后9次修订)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 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2、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刑法》及其各修正案中规定的经济类共89种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参与跨区域案件的侦破工作。
负责《刑法》及其各修正案中规定的治安管理类除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18种以外共85种刑事案件侦破工作,参与跨区域案件的侦破工作。
落实区域限批制度的管理与执行。
负责《刑法》及其各修正案中规定的治安管理类由省公安厅关于《食品、药品与环境领域犯罪立案追诉标准与适用法律汇编》中所列的18种刑事案件侦破工作,参与跨区域案件的侦破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刑法》及其各修正案中规定的刑侦类共119种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参与跨区域案件侦破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刑法》及其各修正案中规定的禁毒类共12种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参与跨区域案件的破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刑法》及其各修正案中规定的网络安全监察类共11种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参与跨区域案件的侦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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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实有人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公共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处置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活动和治安责任事故;查处治安行政案件。 负责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调查处理。 1、《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 2012年10月修正)
第一百一十六条: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
第四十五条: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3、《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通过,2011年10月修订)
第二十条: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
第九十五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
第九十六条: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5、《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五十五条: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
第五十六条: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                                                      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利用职务之便,                                                  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八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九条: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四条: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8、《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2年5月省政府令第253号)
第四十三条: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
9、《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六十九条: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0、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办理户口登记,核准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
核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
承担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的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负责旅馆业、印章刻制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的许可审批。
负责依法管理公共复杂场所。
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组织、指挥处突防暴工作。
负责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实施处突防暴工作。
承担群众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审批工作。
负责对已许可进行的集会、流行、示威活动进行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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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看守所、拘留所,依法执行刑罚。 负责实施监所管理,落实各项监督管理安全措施,负责羁押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1、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工作的意见 公通字〔2004〕82号
三、严格责任追究因管理松懈,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看守所发生牢头狱霸打死其他在押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监区集体脱逃的;发生牢头狱霸重伤其他在押人员的;民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风报信、私自传递物品、私自安排会见的;对看守所发生上述重大责任事故和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配合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开展相关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负责对判决服刑的罪犯押解投劳,对余刑三个月以内的罪犯执行刑罚。
负责关押治安(行政、司法)拘留人员,对被拘留人员落实各项管教措施,对被拘留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感化工作。
承担被拘留人员自愿从事生产劳动、职业技能教育和适当的文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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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在县内居留、旅行的相关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出入境违法犯罪案件。 审核规定范围内的内地居民因私出国申请。 1.《护照法》(2006年4月通过)第二十条: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2.《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第八十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通过)第二十九条: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国务院令第93号)第四十一条: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审核规定范围内的内地居民因私赴港澳台申请。
受理、审核符合法定手续的境外人员提出的各类签证、居留许可、签注、延期等申请。
查处或协助查处涉及外国人和外资企业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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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收容教养案件的审核、呈批工作。 审核审批收容教养案件、各类治安行政案件。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4月21日公布,2010年6月1日施行)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条 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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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为案件侦破提供技术保障;加强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工作。 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公安科技水平。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建设,维护公安信息安全。
规划公安刑事技术建设,加强刑事技术设施建设和刑事技术人员的培育,通过刑事技术手段,提升刑事案件侦破能力。
管理全县技术防范工作和社会公共安全产品,推进技防工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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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对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护工作,承办计算机犯罪案件及计算机行政违法案件;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组织实施全县信息网络违法案件的查处。 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修改)第二十七条: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1月修改)第二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的。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修改)第二十五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第二十六条: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
4.《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年12月公安部第82号令)第十七条: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实施全县电子数据证据的检验鉴定和分析认证工作。
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组织开展全县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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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负责采购、管理县局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4月21日公布,2010年6月1日施行)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条 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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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禁毒、缉毒工作;组织开展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工作。 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禁毒工作。 1.《禁毒法》(2007年12月通过)第六十九条: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戒毒条例》(2011年6月国务院令第597号)第四十三条: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第四十五条:侮辱、虐待、体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收受、索要财物的;擅自使用、损毁、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传递其他物品的;在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私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4.《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9月公安部令第110号) 第十九条: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1年1月公安部、 卫生部令第115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6.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4】34号)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侦办涉毒违法、犯罪毒品案件。
组织、指导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行为的查处工作。
依法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和购买、运输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
负责危害国内安全案件的侦办工作。
负责针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反动社团、邪教组织的侦控和基础调查工作 。
负责针对黑社会组织的侦控和基础调查工作。
牵头全县各反恐怖工作成员单位开展反恐怖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日常反恐怖工作。
负责对涉恐信息、人员的甄别工作,并组织对涉恐案件的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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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食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药品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侦查工作,侦办食药监、城管、环保等行政部门移送的妨害执行公务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证件违法犯罪案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监管及联合执法。 掌握全县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动态,与县食药监、环保、国土、城管等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分析、研究犯罪信息和规律,拟订预防、打击对策。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4月21日公布,2010年6月1日施行)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条 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第二十六条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侦办全县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
侦办环境资源领域的违法犯罪案件。
侦办全县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侦办全县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侦办全县食药监、城管、环保等行政部门移送的妨害执行公务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证件违法犯罪案件。
参与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资源保护集中专项整治行动。
侦办上级领导交办以及社会反应强烈的食品药品和环境资源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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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 指导、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 。 1.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经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公安部《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2007年5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3.依法应当追责的其他情形。
指导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和治安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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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消防管理,组织实施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抢险救援。 承担全县范围内的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和火灾预防、扑救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开展重大灾害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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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来我县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承担对来我县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4月21日公布,2010年6月1日施行)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条 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承担在我县举办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4月21日公布,2010年6月1日施行)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条 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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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八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第四十九条: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2010年2月3日发布施行)第四十八条:明知不符合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设立条件却许可的;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许可却不予许可的;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接受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备案而拒绝接受的;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发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依法查处的;利用职权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厂家、销售单位或者指定保安服务提供企业的;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经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正常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的;
(二)不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未按照规定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责令限期整改的单位,未复查或者经复查单位未达到整改要求,作出复查合格决定的;
(四)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五)泄漏监督检查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为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设备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安全技术防范服务机构、设施施工单位的;
(七)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依法应当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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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定、实施全县公安队伍建设和教育训练规划;组织开展公安宣传和公安系统的表彰奖励活动。 组织制定、实施全县公安队伍建设和教育训练规划。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4月21日公布,2010年6月1日施行)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条 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开展公安宣传。
组织开展公安系统的表彰奖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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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4月21日公布,2010年6月1日施行)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条 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注: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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