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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      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法规、政策等并组织实施 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1.《劳动法》(1994年7月通过)第一百零三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一百零四条: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
2.《公务员法》(2005年4月通过)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第九十二条: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负责人力资源流动和人员调配工作 拟订人力资源流动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1.《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2.《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四十二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单位、个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法权益的。
3.《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七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十八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单位、个人和合资各方合法权益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拟订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和其他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的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就业促进和农民工工作 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1.《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11月  国务院令第66号)第二十五条:非法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程序规定的。                                        
3.《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  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五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09年11月修订)第六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0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12月修订)第六十九条: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6.《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  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2010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一条: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完善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
拟订全县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政策。
负责制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政策和办法。
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4
负责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第九十二条: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第九十三条: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  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六条: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11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八条: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核定或者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国家规定记账的;未依法责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规定的;签订担保合同和延期缴费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审核、处置担保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5.《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5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十六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完善城镇社会保险县级统筹制度。
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编报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
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伤病残鉴定政策和标准
5
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综合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宏观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机关事业单位用人计划。   1.《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85年9月  国务院发布)第十八条:在工资基金专户以外从其他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现金的;假借其他名义从银行套取现金的;动用企业税后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用银行贷款、企业自产自销收入现金、兴办集体经济收入现金发放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的;在国家有关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规定之外,向职工发放实物的。                                         
2.《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1998年9月  省政府令第95号)第十九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7月  省政府令第188号)第四十八条: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规范性文件;宏观调控全县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拟订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6
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2月  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四十三条: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11月  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二条: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7
负责人才开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 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    1.《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5年7月通过)第二十一条:侵害用人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法权益的。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政处理规定》(2011年3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十八条: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
制定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范性文件和办法,统一管理全县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实施工作。
健全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管理协调博士后工作。
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组织实施紧缺专业人才的引进招聘工作。
8
负责综合管理全县引进国外智力、赴国(境)外培训和留学人员来我县工作 拟订全县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规范性文件,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监督实施。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2009年2月  中办发〔2009〕12号)违规审核审批以及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           
2.《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2011年9月  鲁政办发〔2011〕48号)第二十八条:在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全县出国(境)培训项目及人员的申报工作和来我县工作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和聘请外国专家规划。
负责属地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的受理、审查、转报和初审等工作。
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我县工作或定居政策。
管理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
9
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转业军官安置规范性文件和安置计划。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2001年1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第六十六条: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转业军官培训工作。 
指导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10
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公务员分类、录用、登记、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调任、辞职、辞退等方面的实施办法,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1.《公务员法》(2005年4月通过)第一百零四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2007年11月  人事部令第7号)第三十四条: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推动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并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组织实施公务员培训项目,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
组织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事项,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
依法办理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县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
11
负责劳动关系相关工作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1.《劳动法》(1994年7月通过)第一百零三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通过)第九十五条: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  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  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5.《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0月通过,2013年8月修订)第五十九条: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6.《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向外界披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泄露举报人员的;索取、收受被检查单位贿赂的;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
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注: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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