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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规划局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负责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的贯彻实施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1、《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制定或者作出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相抵触的规定或者决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发放规划许可的。
2、《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第十九条: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拟定我县城市规划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2 负责组织、指导城乡规划的编制、报批和修改工作 负责组织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造成损失的; 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第六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4、《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7年12月1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改变历史文化名城规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第四十六条:从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
5、《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第十九条: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编制城市、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
指导城市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单独编制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指导相关部门组织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负责组织城乡规划的修改工作。
3 负责组织城乡规划的实施工作 承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责任。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第三十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占用土地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第七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的;未依法将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的;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3、《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违反规划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拆除的;违反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蓝线)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核发规划许可的。第十九条: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
4、《淄博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9月22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工作。
参与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工作。
承担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 负责城市勘察测绘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勘察管理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负责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的审查、许可和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的单位必须已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工作。组织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的机关或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单位具体承担规划编制或修改工作。具体承担单位的国家注册规划师应当在城乡规划编制或修改成果的文件和图纸上签字盖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接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本省以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编制任务,应当按照规定先向相应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省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和本条例制定。
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 2007年11月22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1999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0号) 第三十二条资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5、《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规定审查或者核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文件的;核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不按照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对跨地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或者收取费用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或申报。
5 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参与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第六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第六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3、《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第十九条: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违法案件(事项)的移送、抄告工作。
承担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落实工作。
6 负责组织城乡规划管理科技研究和技术推广宣传教育工作 推动规划许可事项电子监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1、《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第十九条: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开展城乡规划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推进城乡规划管理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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