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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金融办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金融工作方针政策,依法制定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办法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金融工作方针政策。   《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法制定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办法。
2
负责对金融、保险、证券以及上市公司等方面的协调服务工作 协调、指导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本变更,指导其规范运作,完善机构。  《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推进企业上市和股权托管交易工作,协调解决企业在上市或挂牌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对企业上市、股权挂牌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参与指导、规范重大资产整合、重组工作及融资工作。
跟踪监测全县上市公司、挂牌企业经营业绩和运行情况,提出促进全县上市公司及挂牌企业发展、结构优化的政策性建议。
协调银行、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落实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促进金融改革与创新。
配合中央驻县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辖区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和直接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
负责新型金融组织的监管工作 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的设立及变更的初审、报批。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四十八条: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依照权限对新型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等工作,对新型金融组织的业务情况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组织开展年审和分类评级,建立监管信息系统。
对新型金融组织的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
督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建设。
协调组织地方金融统计监测、专项调查等。
4
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审核监督工作 负责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的认定、退出。     《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
5
负责组织协调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集资,牵头协调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
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证券业金融风险,依法打击非法证券买卖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时处置风险,有效防范风险蔓延。
注: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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