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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教育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体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情节严重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制定教育体育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

负责拟订全县教育体育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教育体育发展战略和教育体育改革的政策研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三)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拟订全县教育体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制定教育体育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

承担全县学前教育、基础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及体育发展等管理工作。

统筹管理全县基础教育工作,组织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1.《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国务院令52号)第五十三条: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2.《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
3.《残疾人教育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通过,国务院令161号)第五十条: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侮辱、体罚、殴打残疾学生的;侵占、克扣、挪用残疾人教育款项的。
4.《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六十七条:未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和非重点的;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学制度、教育内容、课程设置的;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5.《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2014年1月9日通过,省政府令272号)第五十条 :擅自变更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性质、用途的;擅自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学前教育经费的;违反规定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第五十一条: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或者停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生命安全的;违反规定聘用教职工的;设立学前班或者对幼儿入园进行考试、测查的;教学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等或者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资料的;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卫生保健和防病工作的。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拟订基础教育评估标准和有关教学、教材建设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指导、管理和督查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

统筹管理全县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工作,拟订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

负责学前教育管理。

管理、指导特殊教育、民族教育,负责中小学德育工作、心理健康、科技教育。

4

负责全县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

 

负责对镇(街道)有关部门贯彻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1、《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六条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对学校、幼儿园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办学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承担督学队伍和督学责任区建设管理工作。

5

承担全县教育体育综合改革、教育体育管理体制与办学体制的改革工作。

研究基础教育体制的综合改革,指导基础教育结构调整及教学改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规划、协调并指导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

统筹管理全县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6

负责全县教育经费监督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教育体育经费筹措与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监测教育体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国内外对我县教育体育贷款、援款的协调管理工作。

负责会计资料的统计、分析工作。

负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前组织及贷后管理。

负责全县学校、幼儿园国家资助政策的落实。

指导全县校产管理工作。

7

承担全县教育体育系统人事和人才管理工作;负责师范类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直属单位离退休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承担全县教体系统教职工考核、职务晋升、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资调整、人事调配等工作。

指导全县教体系统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指导全县教体系统师德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负责教育人事档案工作。

承担全县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提供教师需求计划,协助人社局做好教师录用工作。

协助市教育局做好教师资格面试报名、认定审核材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工作。

8

负责全县学校布局规划、建设、管理、后勤服务工作;承担体育产业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县各类学校设置、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指导全县学校、幼儿园布局和结构调整工作。

指导全县学校、幼儿园修建工作。

指导学校、幼儿园信息化建设、教育技术装备等工作。

指导中小学图书馆建设和图书资料配备工作。

指导全县学校实验室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

指导丰富业余体育赛事,在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广泛举办各类体育比赛。

指导推进体育产业标准化工作,提高我县体育产业标准化水平。

9

负责全县各类学历教育及其招生考试工作;负责义务教育段学籍管理工作。

制定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政策,负责全县中小学招生、学籍管理工作。

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构成犯罪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全县中考工作。

负责全县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教师资格证书及其他社会证书考试报名工作。

负责全县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组织工作。

负责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协调落实全县高中以下教育的招生计划。

10

负责对全县幼儿园以及其他非学历教育办学单位的审批和对县级体育社团资格审查及监督管理。

负责全县民办学校设立及变更名称、类别、层次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造成经济损失的,构成犯罪的, (一) 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 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 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 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承办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批准。

负责全县民办学校年度检查。

负责全县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停办与年检审查等审批注册工作。

负责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休学批准。

负责全县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审批。

负责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负责对县级体育社团资格审查及监督管理。

11

负责教育体育科研、教学研究、宣传以及配合有关部门推广教育体育科研成果。

负责管理指导全县学校和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指导学校、幼儿园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学习和研究推动课改实验。

承担全县基础教育和学前教育课程、教材、教法的培训。

负责全县学校、幼儿园管理人员及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

负责全县教体系统的新闻信息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负责通过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为开展教师继续教育提供帮助和支持。

负责为广大教师研修学习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设备和资源。

指导各级各类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申报工作,做好各级各类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12

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国防教育、人口教育工作。

承担全县教育体育事业统计和年报。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承担教育体育经费年报统计上报工作。

负责管理、指导全县艺术教育、体育卫生健康教育、国防教育、人口教育等工作。

13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管理工作。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第六十三条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直属单位和局属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和党员的教育、培养、培训、发展工作。

负责局管干部的培训、考核、奖惩、考察、任免、教育管理工作。

参与拟订全县教体系统内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安全事故;制定校园安全和师生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负责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和预警机制,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

协调政府其他部门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指导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14

负责全县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县语言文字的规范应用,指导推广普通话,负责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测试工作。

15

负责全县教育体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负责教育体育外事工作。

    1.《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八条: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
2.《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发布) 第四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6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传达县委、县政府的各类文件,组织实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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