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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负责拟订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提出政策建议。 《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
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统筹协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做好与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衔接平衡。
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 组织拟订全县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
负责组织拟订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计划报告。
2 负责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判和宏观调控有关工作 负责监测全县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 《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研究全县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落实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
负责统筹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承办经济目标考核的相关工作。
负责汇总分析全县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研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提出全县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承担全县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审核、上报工作;牵头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承担县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有关监管工作。
研究提出全县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改革的政策建议。
负责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研究提出运用经济杠杆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
参与起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3 承担指导推进、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工作 组织拟定全县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实施。 《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指导、组织、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参与全县社会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
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承担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点专项改革工作。
4 负责推进全县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工作 负责组织拟订全县综合性产业规范性文件,协调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 《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提出全县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衔接平衡全县农村经济、工业、能源、交通、高技术产业、服务业等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负责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全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参与制定小城镇发展规划,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承担加快县域内欠发达农村区域发展有关工作。
组织拟订全县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规范性文件,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做好相关高技术产业化工作,统筹全县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工作。推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组织实施全县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工业性试验和产业化示范工程。
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平台建设;承担国家、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的审核申报等有关工作。
5 承担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工作 研究提出全县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调控政策,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安排县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投资计划。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条: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执法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第八十一条: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2、《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2002年10月省政府令第146号)第十四条: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登记备案证明的;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托延、拒绝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为未取得登记备案证明的项目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手续的。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4、《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第三十条: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一条: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第三十二条: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5、《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6月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
6、《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3月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申请工程咨询资格不予受理的;在受理、审查、认定工程咨询资格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认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资格申请和不受理申请理由的。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审核转报及项目管理有关工作。
负责权限内国家、省、市基本建设资金申报和转发下达工作;负责县级基本建设资金、专项资金、基本建设基金、调控资金、政策性贷款等相关管理工作。
负责拟定全县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及省市重点(大)建设项目的策划上报工作,负责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中的组织、协调、调度工作。
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对全县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负责对省市重大项目、全县重大项目和政府出资的项目进行监管;根据授权,负责对国家、省和市出资的在沂源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
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6 负责利用外资与境外投资管理有关工作 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研究并衔接平衡全县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目标计划,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第三十条: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一条: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承担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国外贷款项目的核准、备案以及初审转报工作,协调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申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计划,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做好债务监控和偿债协调工作。
承担有关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
承担全县经济开发区设立申报、规划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口支援相关工作。
7 负责推动全县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有关工作 协调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提出全县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相关政策建议。 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研究节水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防灾减灾发展规划和计划,综合平衡和协调实施资源、环境规划。
开展我县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推动建立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制度。
8 承担全县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调控的相关工作;协调推进全县服务业发展工作 汇总编制全县国内外贸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全县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服务业发展年度计划。 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国家发改委令第49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棉花经营活动的。第五十二条:在实施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五十三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承担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协调工作。
负责全县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报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计划,负责组织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管理县级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储备计划,指导、监督采购、储备、轮换和投放。
组织拟订全县性重要市场的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引导和调控市场;协调全县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9 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有关工作 负责全县社会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相关发展政策。 1、《国防动员法》(2010年2月通过)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的。
2、《山东省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办法》(2012年3月省政府令第251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的有关工作。
10 负责交通能源行业综合管理有关工作 研究提出全县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政策和建议;协调规划实施中有关重大事项;衔接平衡全县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1、《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通过,2009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能源发展规划、战略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规划重大项目布局,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协调能源发展有关重大问题,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提出全县发展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的政策措施。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与全县能源规划相衔接。
11 承担统筹全县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关工作 负责研究提出全县区域发展的战略布局,拟定区域发展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
组织区域战略推进专资金项目申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12 承担统筹协调县域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县域科学发展的政策意见,参与拟定全县县域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综合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措施。 《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
注: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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