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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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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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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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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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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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贯彻执行外事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涉外法规和指示、决定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外事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涉外法规。 |
1.《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二十四条: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2.《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私分侨务专项经费的。第二十九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第三十一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华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严格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外事侨务工作的指示与决定。 |
拟订本县外事侨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规划。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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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批件的办理及相关工作 |
负责审核、申报全县因公出国和赴港、澳人员批件工作。 |
1.《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二十四条: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2.《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私分侨务专项经费的。第二十九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第三十一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华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负责全县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收缴、查验工作。 |
协调做好对全县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有关事宜。 |
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对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进行外事政策和纪律教育。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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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组织重要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协助处理有关涉外事务 |
协调县级各部门处理重大涉外事项。 |
1.《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二十四条: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2.《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私分侨务专项经费的。第二十九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第三十一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华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协助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做好需要地方配合的外事工作。 |
配合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县活动的管理工作。 |
配合做好全县在境外公民和机构的领事保护工作。 |
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涉外事件。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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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外事侨务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
围绕对外开放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搞好外事侨务工作的调查研究。 |
1.《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二十四条: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2.《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私分侨务专项经费的。第二十九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第三十一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华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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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对全县外事、侨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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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事侨务工作渠道吸引外商来本县兴办企业 |
利用外事侨务工作渠道,宣传本县投资环境和政策。 |
1.《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二十四条: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2.《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私分侨务专项经费的。第二十九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第三十一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华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为侨资企业及“走出去”企业到海外发展提供服务。 |
受理侨商投诉,协调处理涉侨经济纠纷。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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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依法保护归国华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
负责归侨、侨眷、“三侨考生”的身份审核工作。 |
1.《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二十四条: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2.《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6月通过)第三十一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私分侨务专项经费的。第二十九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第三十一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华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联络海外华侨华人社团组织,积极向海外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
负责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物资和款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 |
注: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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