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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职责

 
序 号
主要
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 研究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范性文件 1、《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第五十五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负责制定水土保持年度计划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  
2
负责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工作 按照分级审批原则,负责全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工作 1、《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第五十五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四条: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5月水利部令第27号)第二十二条: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违反听证程序的;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听证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3
承担全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 拟订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1、《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 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第五十五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负责依法保护和管理水土保持设施。 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负责依法进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对有关单位、个人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有关水土保持治安、刑事案件。 4、《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5月水利部令第27号)第二十二条: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违反听证程序的;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听证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水土保持行政案件的听证与应诉工作。  
4
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工作; 负责进行水土保持查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区划、规划、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 1、《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工作。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第五十五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出的;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工作。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全县水土保持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训工作。  
5
负责水土保持有关物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管理和使用水保工程项目资金。 1、《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第五十五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出的;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负责编制本级行政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负责管理使用。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6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负责具体管理全县“四荒”治理开发工作; 负责管理全县“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开发利用。 1、《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负责全县“四荒”开发治理统计、上报工作。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第五十五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负责规范全县“四荒”开发治理措施。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搞好“四荒”治理开发技术服务。  
    注: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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