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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机局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负责拟订农机化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和农用航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草拟我县农机管理工作的政策,经批准后监督执行。     1.《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12月通过,2005年3月修订)第三十七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依法应追究的其他情形。
 
研究拟定全县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农用航空业务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农机、农艺结合措施。
指导农机、牧机、植保机、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业机械的产品结构调整,促进各类农业机械的应用和普及,提供全县农业机械化水平。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机作业规范、技术标准。
负责农机行业的科学研究,组织农机科技攻关,指导农机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审核、申报和科技开发及新技术、新机具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组织指导农机行业教育培训、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2
承担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负责监督检查农机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五条: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7月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六条: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
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12月农业部令第2号)第四十九条:不依法处理农机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等有关材料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第五十条:不立即实施事故抢救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索取、收受贿赂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事故公正处理的。
4.依法应追究的其他情形。
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农用航空器、农产品加工机械的安全监理、使用管理和产品质量检验、试验鉴定、认证管理机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参与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农业机械驾驶培训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实施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工作。
参与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
3
负责在用农业机械质量相关工作 指导全县农业机械化生产、农机工程开发和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机服务市场;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全球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1.《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通过)第三十三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
2.《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7年9月通过)第四十一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
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农业部令第54号,2013年12月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二十九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第三十条: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第三十一条: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农业部令第69号)第二十四条:不按规定进行调查、伪造调查结果、瞒报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利用质量调查从事有偿活动的;擅自透露质量调查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5.依法应追究的其他情形。 
负责在用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大中型农业机械的报废、更新标准。
4
负责农机行业发展相关工作 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农用航空器、农产品加工机械的安全监理、使用管理和产品质量检验、试验鉴定、认证管理机推广工作。     1.《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通过)第三十四条: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的。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五条: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3.《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12月通过,2005年3月修订)第三十七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7年9月通过)第四十一条:推广的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农业机械产品的;截留、挪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燃油补贴资金的;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5.《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1月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 第二十九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依法应当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培育和发展农机服务市场工作。
负责指导农机维修行业管理、维修网点设置。
负责农机抗灾救灾工作和农机用油的有关工作。
负责管理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各项资金。
负责全县农机行业统计。
5
负责农机科技和信息化工作 负责农机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1.《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正)第三十四条: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
2.《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12月通过 ,2005年3月修订)第三十七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7年9月通过)第四十一条:推广的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农业机械产品的;截留、挪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燃油补贴资金的;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4.依法应当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指导新技术、新机具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事项。
负责指导农机信息及网络建设工作。
注: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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