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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负责农业产业发展保护工作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年6月14日通过)第三十八条: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
2.《农业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12月最后修订)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参与拟订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
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
收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有关农业统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
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
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2
负责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指导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     1.《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通过)第六十一条: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4年7月通过)第三十五条: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受理的;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3.《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1995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第二十四条:  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4.《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9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通过)第五十三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
6.《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10年3月通过)第五十二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的;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或者强迫其接受有偿服务的行为。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3
负责农业生产指导工作 指导农产品生产,组织实施扶持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1.《农业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12月最后修订)第九十条: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2.《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发布。1992年5月修订)第十九条: 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农业保险条例》(2013年1月发布)第三十条: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金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
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参与拟订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
负责病虫草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
指导、协调全县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
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蚕种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指导棉花生产。
4
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和对外经营工作 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1. 《农业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12月最后修订)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第九十六条  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指导农业龙头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
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
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承办农业涉外事务。
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规范性文件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农业外向型经济发展。
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工作和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5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四十三条: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2.《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第九十五条: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通过)第六十条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3月通过)第三十条  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力,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未按规定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行为的;未按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发布监测结果的;未按规定对农药、兽药实施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拟订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
负责农业生产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的组织实施。
负责农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负责有关农业检验检测机构的考核工作。
6
负责农业科技工作 制定全县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1.《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正)第三十四条: 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第三十六条  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行为;第三十七条 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行为;第三十八条 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行为。
2.《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公布,2013年1月修订)第四十四条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行为。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参与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承担新型农民培训等工作。
负责农业农村人才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指导农业教育有关工作。
7
负责农业生态管理工作 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    1.《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通过)第二十九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04年7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07年11月通过)第三十七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依法负责有关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
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农业建设规划。
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
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有关工作。
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都市农业的发展。
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8
其他综合协调管理职责 负责全县农业农村工作综合协调管理,指导新农村建设。     1.《农业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12月最后修订)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 第七十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行为。
3.《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通过)第三十三条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行为。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指导监督全县畜牧兽医(包括兽药、饲料)工作。
指导监督全县农业机械管理(包括农用运输车管理和安全监理)工作。
指导全县果品(鲜果)、蔬菜技术服务工作。
组织协调全县农民体育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
   
注: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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