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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司法局主要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负责拟定全县司法行政规范文件、政策并组织实施 拟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编制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参与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研究拟定工作。
指导全县法学教育和法律理论研究工作。
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及对港澳台联络工作。
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装备工作。
2 负责全县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指导监督工作 负责全县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1、《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111号文件,2012年11月修正)第六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2008年5月通过)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9月司法部令第119号)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发放、管理执业证书的工作中,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承担监督管理律师和律师机构执业活动的责任。
承担指导、监督全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责任。
3 承担指导、管理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责任 负责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八条 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监督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活动和行为。
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初审。
4 负责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工作;负责管理全县基层司法所工作 负责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监督人民调解工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通过)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2、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2010年12月)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履行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代表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等职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负责全县“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5 负责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工作 负责全县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执业监督。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通过)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
2、《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对全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6 负责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 负责配合人民法院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等相关工作。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8月通过)第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7 负责指导监督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管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1、《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0年12月通过,2007年7月修订)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指定法律服务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
受理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指派(安排)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
承担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者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监督的责任。
8 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公证工作 负责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公证员资格推荐上报工作。   
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
3、《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103号)第七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本规则规定行为的;有违反公证行业规范行为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对全县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负责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
负责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9 负责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负责全县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教育管理工作。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1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第2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第38条 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协调驻淄监狱在执行刑罚、工作接洽配合等方面与我县有关的工作。
10 负责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制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全县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组织推进法治沂源建设。
11 负责全县有关司法行政的裁决、调解和投诉处理等事宜 负责司法行政领域的行政裁决。  
负责司法行政领域的行政指导。
负责司法行政领域的行政调解。
负责司法行政领域的投诉处理。
    注: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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