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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负责贯彻落实民族宗教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八条: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通过,2013年11月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掌握全县民族宗教情况和动态。
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宜,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2 负责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八条: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通过,2013年11月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七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参与宗教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
联系宗教界人士,帮助宗教团体培养宗教教职人员,指导团体搞好自身建设。
3 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参与拟订全县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对少数民族经济的支持。
1.《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2002年10月省政府令第150号)第十四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配合相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的扶贫事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
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4 负责民族宗教对外交流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对外事务。 ;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八条: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通过,2013年11月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支持、帮助各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 注: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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