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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总表

 

       截至目前,县林业局共有权力事项97项,其中行政许可7项,行政处罚77项,行政强制3项,行政征收3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0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监督6项,其他权力0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单位)的权力事项的真实性、设置合理性、权力分类、权力完善以及对权力清单清理总体工作等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廉政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办理流程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01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县森林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02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县森林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03
对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五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县林业站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04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五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县林业站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05
对违反《种子法》第六十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县林业站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06
对违反《种子法》第六十条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六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县林业站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07
对违反《种子法》第六十一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六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县林业站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08
对违反《种子法》第六十一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六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县林业站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09
对违反《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六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县林业站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10
对违反《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六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县林业站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11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65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县林业站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12
对违反《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66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县林业站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13
对违反《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县林业站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14
对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八条: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县森林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15
对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九条: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县森林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16
对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第四十四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县森林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17
对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处罚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林政科、县森林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18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林政科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19
对违反《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二条:...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林政科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20
对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处罚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林政科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21
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林政科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22
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第四十四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林政科、县森林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23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四条: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林政科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24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林政科、公益林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25
对出租、转让、抵押、拍卖或者作价出资森林资源资产未进行评估的处罚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6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属于国有的,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集体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林政科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26
对未经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擅自变更国有林场的区界或者改变其隶属关系的处罚
《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1996年4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第三十条:...由原审核、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林政科
场圃站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27
对擅自进入国有林场进行养蜂、狩猎、采集、放牧等活动的处罚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进入国有林场进行养蜂、狩猎、采集、放牧等活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资源毁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限期补栽毁坏株数1至3倍的树木。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林政科、县森林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28
在林地开垦的处罚
《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第四十四条,《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依法赔偿损失;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县森林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29
违反《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放牧的处罚
《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第四十四条,《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并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县森林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30
违反《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处罚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清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按照垃圾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林政科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31
对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林政科、林改办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32
对《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21条第1款第2项的处罚
《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1999年9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第二十一条:(一)放牧、割草、砍柴、狩猎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县森林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33
对携带火种、烧荒、烧纸、野炊的处罚
《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1999年9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育林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护林组织进行处罚:….;(二)携带火种、烧荒、烧纸、野炊的,予以警告,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防火办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34
对在封山育林区内引起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1999年9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育林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护林组织进行处罚:...;(二)...引起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防火办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35
对在封山育林区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处罚
《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1999年9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第二十一条:...(三)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公益林、林政科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36
对擅自在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沙、取土、开矿的处罚
《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第四十四条,《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沙、取土、开矿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县森林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37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防火办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38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防火办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39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防火办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40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防火办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41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防火办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42
对有《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罚
《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第二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防火办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43
对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处罚
《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第二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防火办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44
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6月林业部令第4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森保站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45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6月林业部令第4号)第三十条第二项:责令纠正,可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森保站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46
对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6月林业部令第4号)第三十条第三项:...责令纠正,可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森保站
向社会公开
1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047
对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6月林业部令第4号)第三十条第四项:...责令纠正,可处以50元至2001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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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3048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6月林业部令第4号)第三十条第五项:...责令纠正,可处以50元至2002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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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3049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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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3050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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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3051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两千元的罚款:...(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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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3052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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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3053
对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罚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处罚,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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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3054
对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罚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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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3055
对违法放牧、烧荒的;砍伐林木的处罚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砍伐林木的,处砍伐木材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处罚,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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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3056
对违规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取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它水生生物的处罚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项...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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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3057
对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的处罚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五条第五项:...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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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3058
对擅自移动、破坏湿地保护界标、标志或者设施的处罚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项...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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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3059
对造成湿地污染或者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而拒不采取补救、恢复措施的处罚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采取补救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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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3060
对擅自引进外来物种进入湿地或者在湿地范围内施放药物的处罚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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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03061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未按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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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3062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十至五百元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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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3063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条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至二千元罚款。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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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03064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发布施行)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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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3065
在集贸市场以外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发布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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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3066
对破坏野生动物的窝、巢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一百至三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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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03067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发布施行)第四十条: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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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3068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三条:...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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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3069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四条:...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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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3070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六条:...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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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03071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七条:...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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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03072
对违反《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25条第1项的处罚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5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的,给予劝阻警告,劝阻警告不听的,可处以一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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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3073
对违反《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25条第2项的处罚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5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二)在自然保护区内挖土、采石、筑坟以及从事其它破坏自然资源、自然景观活动的,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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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3074
对违反《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25条第3项的处罚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5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三)未经批准,擅自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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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3075
对违反《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25条第4项的处罚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5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四)在自然保护区内围湖(围海)造田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三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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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3076
对违反《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25条第5项的处罚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5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五)违反本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勘探、开采矿产资源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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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3077
对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毁坏标志、设施的处罚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5日修正)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毁坏自然保护区标志、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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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3703230303001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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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3703230303002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销毁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正)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第三十条第三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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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1个
无流程图
行政强制
3703230303003
代为补种
《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公民、企业
林业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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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1个
无流程图
行政征收
3703230403001 
育林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林木采伐申请者
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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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1个
《森林法》第八条第四款 鲁政发(1991)100号鲁财综(2008)83号山东省育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木材5%
无流程图
行政征收
3703230403002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项目建设单位
县林业局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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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1个
鲁财综(2003)27号 森林法十八条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 6元/㎡³;2.未成林造林地, 4元/㎡;3.疏林地、灌木林地 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2元/㎡;6.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无流程图
行政征收
3703230403003 
植物检疫费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国发〔1983〕2号)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公民、企业
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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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1个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苗木0.8%木材0.2%
无流程图
行政确认
3703230703001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五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
县林业局林权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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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1个
《关于林权证工作费和林权勘测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    工本费5元/证  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3元,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
行政监督
3703230903001
林业有害生物除治,消毒、除害、隔离、封锁、消灭处理监督检查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6月林业部令第4号)第五条第二款(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社会组织或个人
森保站
公开
三级1个
无流程图
行政监督
3703230903002
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发布施行,2011年第588号国务院令修正)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社会组织或个人
森保站
公开
三级1个
无流程图
行政监督
3703230903003
采伐更新验收

1. 《森林法》(1984年第17号主席令发布,2009年第18号主席令修正)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2.《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2011年第588号国务院令修正)第十八条: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社会组织或个人
林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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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无流程图
行政监督
3703230903004
对征收占用林地异地植被恢复的管理和监督
《森林法》(1984年第17号主席令发布,2009年第18号主席令修正)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各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社会组织或个人
林业站
公开
三级1个
无流程图
行政监督
3703230903005
对擅自进入国有林场进行养蜂、狩猎、采集、放牧的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1.《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11年11月11日由国家林业局林场发〔2011〕254号)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2.《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1996年4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三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国有林场工作。市(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国有林场工作。

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场圃站
公开
二级1个
无流程图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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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年审
《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第278号国务院令发布,2011年第588号国务院令修正)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山东省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年终应当对所发证件进行年审,并加盖年审专用章。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林政科
公开
三级1个
无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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