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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局行政权力清单总表

 

     截至目前,县水保局共有权力事项16项,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12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0项,行政确认0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监督1项,其他权力0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单位)的权力事项的真实性、设置合理性、权力分类、权力完善以及对权力清单清理总体工作等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廉政
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办理流程
行政处罚
3703230202501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通过)第四十八条: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土保持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502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通过)第四十九条: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土保持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503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通过)第五十一条: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土保持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504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通过)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按照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土保持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505

对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通过)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②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③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土保持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506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通过)第五十四条: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土保持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507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通过)第五十五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土保持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508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通过)第五十六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土保持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509
对破堰种植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堰种植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土保持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流程图
行政处罚
3703230202510
对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篇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篇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而开工建设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项目建设前期工程实施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土保持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流程图
行政处罚
3703230202511
对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一)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伪造、虚报、瞒报数据的;
(三)泄露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土保持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流程图
行政处罚
3703230202512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通过)第五十七条: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土保持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2501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通过)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土保持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征收
3703230402501
水土保持补偿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通过)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第三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经营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丧失或者降低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土保持监察大队行政许可科
向社会公开
一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2501
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通过)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土保持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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