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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行政权力清单总表

 

        截至目前,县交通局共有权力事项205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177项,行政强制18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0项,行政确认0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监督7项,其他权力0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单位)的权力事项的真实性、设置合理性、权力分类、权力完善以及对权力清单清理总体工作等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廉政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办理流程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1-001
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4.《公路安全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1-002
擅自修建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桥梁、渡槽或者跨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和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4.《公路安全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1-003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1-004
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1-005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1-006
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1-007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七条: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企业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1-008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1-009
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1-010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1-011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1-012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1-013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埋)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本条例规定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        
 
4.《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桥梁下、公路隧道、涵洞内埋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1-014
违法利用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的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1-015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1-016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行为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1-017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1-018
未按照要求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施工安全、交通保障措施的建设的处罚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本条例规定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涉路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1-019
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处罚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本条例规定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2-001
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行政处罚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行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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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2-002
违反超限检测的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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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2-003
违反超限车辆通行证管理的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使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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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3-001
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处罚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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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3-002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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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3-003
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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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4-001
违反港航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未按规定进行水路交通经营资格审验的处罚
1.《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2.《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四十五条: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企业、社会组织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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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4-002
擅自为被港航管理机构、海事机构通报的违规船舶提供服务的处罚
1.《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2.《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四十五条: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企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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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4-003
未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线、班次、停靠港(站、点)从事旅客、旅游运输的处罚
1.《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2.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四十五条: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企业、社会组织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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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4-004
超定额载车、载客、载货的处罚
1.《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2.《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四十五条: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企业、社会组织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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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4-005
港口经营者和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施或者未按规定执行安全检查制度的处罚
1.《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2.《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四十五条: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企业、社会组织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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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5
非法设卡收费或者拦截、检查、扣留船舶的处罚
1.《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2.《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四十六条: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企业、社会组织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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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6
未取得相应资格擅自从事港口经营的,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水上旅游、娱乐活动的处罚
1.《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2.《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四十六条: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企业、社会组织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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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7
未经批准使用岸线或者擅自新建、扩建、改建港口、码头的处罚
1.《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2.《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四十七条: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港航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和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企业、社会组织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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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8
使用报废船舶或者使用报废船舶的设备、零部件拼装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将货船、滚装船改装后从事旅客运输的、使用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航行、作业的处罚
1.《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2.《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四十八条:由海事机构没收违法使用的船舶,并对船舶所有人处以船价二倍以下罚款。
公民、企业、社会组织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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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09
违反规定实行检查措施、执行措施,或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处罚
1、《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2、《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五十条 :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业单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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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10
未携带道路运输证、上岗证或者未按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九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暂扣道路运输证,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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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11-001
违反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挑客、甩客、无故拒载和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1、《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2、《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暂扣道路运输证,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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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11-002
超过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及计价器失准、无出租汽车客运发票营运的处罚
1、《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2、《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暂扣道路运输证,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
沂源县交通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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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11-003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计价器、标志灯和安全防护装置的处罚
1、《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2、《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暂扣道路运输证,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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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11-004
未设置收费标准、待租标志、停运标志及企业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2、《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暂扣道路运输证,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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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12
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处罚
1、《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                                         
2、《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暂扣道路运输证,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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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2413
将车辆交无上岗证驾驶员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
1、《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9月6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2、《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9月6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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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14
擅自转让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1、《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七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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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15
经营者分立、合并、迁移和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未按规定申报的处罚
1、《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2、《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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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16
自行拆卸、调整、改装计价器的、不使用或者转让、转借、伪造、涂改出租汽车客运发票的、超出批准经营区域营运的处罚
1、《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2、《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责令改正,暂扣道路运输证,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营运资格。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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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17
未在规定期限内审验道路运输证、上岗证的处罚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四条: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处以100元罚款。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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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18
未在规定期限内审验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2、《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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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19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违反规定多收取管理服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处罚
1、《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2、《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责令退还多收费用,并处以多收费用三倍以下罚款。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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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20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违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处罚
1、《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2、《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处理期间,可以暂扣车辆,并出具扣押证明。
企业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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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21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处罚
1、《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2、《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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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22
从事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道路运输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章第七十五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第五十二条: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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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23
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章 第六十五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9 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 第四十八条: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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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24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9 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9 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 第四十八条: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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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25
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处罚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9 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9 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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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26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处罚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9 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9 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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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27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处罚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9 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9 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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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28
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处罚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9 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9 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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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29
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9 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9 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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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30
公共汽车未按照规定设置服务设施、营运标志或者设施、标志残缺不全、公共汽车广告设置不符合规定、公共汽车不服从统一调度和线路调整的处罚
《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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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31
公共汽车未执行核定的票价标准或者未使用统一客票、公共汽车强行拉客或者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的处罚
《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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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32
公共汽车车辆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营运,未组织乘客换乘其他车辆或者退款、公共汽车车辆卫生状况、性能、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公共汽车乱丢乱扔车内垃圾的处罚
《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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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33
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章 第六十八条: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章 第八十七条: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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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34
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章 第八十七条: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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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35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章 第八十八条: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36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八十九条: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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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37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八十九条: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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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38
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八十九条: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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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39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条: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八十九条: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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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40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八十九条: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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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41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九十一条: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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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42
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九十二条: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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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43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九十四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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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44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八十九条: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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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45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九十四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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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46
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九十五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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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47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九十四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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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48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九十四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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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49
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九十五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50
工作人员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七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51
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九十六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52
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工作人员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七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53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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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54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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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5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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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56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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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245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处罚
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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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245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九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五十二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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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2459-001
违法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处罚
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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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2459-002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处罚
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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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2459-003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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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2460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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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2461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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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246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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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2463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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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2464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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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2465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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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2466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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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67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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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68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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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2469
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处罚
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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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70
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处罚
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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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71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处罚
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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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72
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处罚
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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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73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处罚
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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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74
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违反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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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75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九条: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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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76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出租汽车客运或者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九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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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77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教练车从事培训活动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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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78
客运经营企业实行挂靠经营的;未核定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逾期未申请办理核定手续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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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79
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或者未安装安全防护设备,或者未随车配备押运人员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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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8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或者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实施许可的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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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81
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发车前安全检查的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在禁止发车的时间安排发车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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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82
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二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以一千元罚款,但每次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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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83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应急装置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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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84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建立机动车检测档案、未如实出具或者不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车辆检测报告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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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2485
汽车租赁经营者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与租赁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或者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的;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经营者不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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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86
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道路客运车辆未按规定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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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2487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应急装置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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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2488
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使用或者使用无效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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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2489
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的;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在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90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配件登记档案和重要配件入库制度的;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9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未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或者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教练车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9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或者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或者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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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93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四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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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94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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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95
对已取得相应的班车客运经营许可,但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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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96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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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97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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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98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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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499
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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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01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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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02
对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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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03
-001
违反旅客运输及客运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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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03-002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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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03-003
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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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03-004
对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04
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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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05
对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06
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07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08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09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10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11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12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13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14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15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16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17
-001
超越许可事项、违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及非法出让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17
-002
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17-003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18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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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19
对道路危险货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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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20
对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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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21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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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22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10年第6号令,自2011年1月1号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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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23
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10年第6号令,自2011年1月1号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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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24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10年第6号令,自2011年1月1号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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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25
对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10年第6号令,自2011年1月1号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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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26
对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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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27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处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10年第6号令,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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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28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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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29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处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10年第6号令,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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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30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10年第6号令,自2011年1月1日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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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31
对未经批准运输大型物件的处罚
1、《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主管部门,并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2、《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1995年11月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1154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运输大型物件的,对营业性运输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营业性运输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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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越批类别承运大型物件的处罚
1、《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主管部门,并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2、《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1995年11月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1154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对超越批准类别承运大型物件的运输经营者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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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33
对未装设标志灯(旗)和装设不符要求的处罚
1、《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主管部门,并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2、《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1995年11月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1154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未装设标志灯(旗)和装设不符要求的,每车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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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34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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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35
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4月 (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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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36
对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4月 (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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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37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4月 (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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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38
对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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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39
对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处罚
《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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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40
对3年内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继续从事客运经营的处罚
《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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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41
对未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合格而从事客、货运输(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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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42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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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43
对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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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44-001
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13号令)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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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44-002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13号令)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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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2444-003
对转借、出租、涂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13号令)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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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44-004
对不按照规定携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13号令)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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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2444-005
对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13号令)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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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2444-006
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13号令)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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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2444-007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13号令)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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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2445
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13号令)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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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46
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13号令)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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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2447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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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48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出租汽车客运或者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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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2449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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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2450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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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2451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教练车从事培训活动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教练车从事培训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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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2452
对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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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53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或者未安装安全防护设备,或者未随车配备押运人员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或者未安装安全防护设备,或者未随车配备押运人员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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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2454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或者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本条第(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实施许可的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或者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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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2455
对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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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2456
对道路客运车辆未按规定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客运车辆未按规定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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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2457
对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使用或者使用无效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使用或者使用无效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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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2458
对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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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59
对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在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在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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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2460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未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或者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教练车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未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或者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教练车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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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2461
对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处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七)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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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62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作;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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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63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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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2464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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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2465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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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66
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装载等情况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一致的处罚
1、《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2010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
2、《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2010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装载等情况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一致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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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2467
对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规范装载证明的处罚
1、《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2010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
2、《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2010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规范装载证明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予以收缴,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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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2468
对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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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2469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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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2470
对货物运输车辆强行冲卡或者不按照要求驶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测而逃避检查的处罚
1、《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2010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
 
2、《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2010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运输车辆强行冲卡或者不按照要求驶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测而逃避检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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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2471
未携带道路运输证、上岗证或者未按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的处罚
1、《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淄人发[1998]35号,1998年10月12日通过)第四条: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2、违反《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淄人发[1998]35号,1998年10月12日通过)第二十八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暂扣道路运输证,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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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2472
挑客、甩客、无故拒载和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1、《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2、违反《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暂扣道路运输证,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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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73
超过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及计价器失准、无出租汽车客运发票营运的处罚
1、《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2、违反《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暂扣道路运输证,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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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74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计价器、标志灯和安全防护装置的处罚
1、《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2、违反《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暂扣道路运输证,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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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2475
未设置收费标准、待租标志、停运标志及企业标识不符合规定、将车辆交无上岗证驾驶员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
1、《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2、违反《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暂扣道路运输证,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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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76
擅自转让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1、《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2、违反《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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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77
自行拆卸、调整、改装计价器的处罚
1、《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2、违反《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的,责令改正,暂扣道路运输证,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营运资格。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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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478
不使用或者转让、转借、伪造、涂改出租汽车客运发票超出批准经营区域营运的、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违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处罚
1、《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2、违反《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的,责令改正,暂扣道路运输证,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营运资格。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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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2401
扣留车辆和工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第六十五条: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企业、社会团体、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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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2402 
强制拖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企业、社会团体、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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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3703230302403 
证据登记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企业、社会团体、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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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2404
加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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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3703230302405
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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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3703230302406 
强制拆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拆除。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具体为......。
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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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2407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扣押的车辆和工具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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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3703230302408 
代履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九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第八十一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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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2409 
安排旅客改乘、强制卸货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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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2410
暂扣没有车辆《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营运车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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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2411 
暂扣无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无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暂扣手续,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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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2412 
收缴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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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2413
扣留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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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2414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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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2415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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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2416 
没收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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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2417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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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2418
扣押违法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的运输工具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指批准,扣押违法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的运输工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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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3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2401
安全监督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的审查,依法对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水平。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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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3703230902402 
路政监督检查
对路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本条例规定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4、《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涉路工程建设、非公路标志设置、护路林更新采伐等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整改。
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公民
县交通运输局路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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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3703230902403 
道路运输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 年第6 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1996年2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0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县道路运输管理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二级3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2404
治理车辆超限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第三款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2010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托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交通稽查站,实施超限运输车辆检查,并可以在超限运输车辆可能绕行或者短途驳载的线路上实施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交通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二级3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2405
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交通部[2006]第6号令公布)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交通部[2006]第6号令公布)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
沂源县地方道路管理处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2406 
对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的强制性行政监督。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
沂源县海事处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2407 
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
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
沂源县海事处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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