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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行政权力清单总表

 

       截至目前,县发展和改革局共有权力事项27项,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6项,行政强制0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0项,行政确认0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监督5项,其他权力14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单位)的权力事项的真实性、设置合理性、权力分类、权力完善以及对权力清单清理总体工作等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廉政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流程图
行政处罚
3703230200201
对基本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第五部分 第(二)“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2.《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省政府2002年第146号令)第13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计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具有第(三)项情形的,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收回登记备案证明,并告知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323号)第20条:“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由负责管辖的登记备案机关依据《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进行处罚,取消其登记备案证明,并处2-3万元罚款。”第21条:“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或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负责管辖的登记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改正的,登记备案机关依据《办法》进行处罚。其中,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可处1-2万元罚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
行政许可科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0202
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核准手续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 
2.《山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527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71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或者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行政许可科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0203
对政府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建设管理的处罚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第五部分 第(二)“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2.《沂源县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源政办发[2014]8号)第四章项目管理第19条4.“对稽查中存在的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投资强度不达标和故意圈占土地等违规现象,被稽查单位应当进行认真整改。县项目稽查办公室将对被稽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督查,适时组织复查。”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县项目稽查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0204
对基本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核准的处罚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第五部分 第(二)“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2.《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行政许可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0205
对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调配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行政权力清单通知》(鲁政字〔2014〕230号)附件3山东省省级取消下放权力事项目录
企业
行政许可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无流程图
行政处罚
3703230200206
对外商投资项目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处罚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第五部分 第(二)“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七章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及备案。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企业
行政许可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0201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稽查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第五部分:“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2.《沂源县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源政办发〔2014〕8号)第19条第1项:“县项目稽查办公室为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机构,负责组织全县建设项目稽查工作 。”
3.《沂源县关于规范中央省市投资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源政办发〔2014〕9号)第16条:“县项目稽查办公室为中央省市投资项目的稽查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稽查工作 。”
4.《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源政办发〔2010〕112号)第二部分:“主要职责”第六项:“负责重点项目建设中的组织、协调、调度等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第五部分第五项“关于重点项目管理问题。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安排政府拨款建设项目和全县重大建设项目,对县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县项目稽查办公室和相关科室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0202
县重大项目监督管理、稽查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第五部分:“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2.《沂源县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源政办发〔2014〕8号)第19条第1项:“县项目稽查办公室为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机构,负责组织全县建设项目稽查工作 。”
3.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的十二条意见》(源发〔2013〕4号)第12条:“完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县重大项目办要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调度。”
4.《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源政办发〔2010〕112号)第二部分:“主要职责”第六项:“负责重点项目建设中的组织、协调、调度等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县项目稽查办公室和相关科室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0203
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2.《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源政办发〔2010〕112号)五、“其他事项”第七项:“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问题。负责对县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县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0204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1.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1999年12月计建设〔1999〕1215号)第五部分:竣工验收的组织。“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2.《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源政办发〔2010〕112号)三、“内设机构”第三项:“协调指导专项建设资金和政策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使用方向和相关管理工作。”
3.《沂源县关于规范中央省市投资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源政办发〔2014〕9号)第17条:“县发改局是中央省市投资项目验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的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行政许可科、农经科、工业科、社会事业科等
向社会公开
一级1个
1、项目质量、安全、环保、消防、审计、档案等专项验收批准文件;2、项目立项、环评、土地、安全、投资计划下达等有关批准文件;3、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行政监督
3703230900205
企业债券监督管理
1.《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7月发改财金〔2011〕1765号)“一、强化债券市场责任意识。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发债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辅导和培训,通过宣传教育及辅导督查,确保企业负责人及其主要股东或管理部门树立明确的债券市场责任意识。”
2.《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源政办发〔2010〕112号)三、“内设机构”第六项:“承担全县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审核、上报工作。”
企业
社会事业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0201
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源政办发〔2010〕112号)二、“主要职责”第六项:“安排县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投资计划。”三、“内设机构”(三)投资科:提出安排县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投资计划。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投资科(行政许可科)
向申请人公开
一级1个
无流程图
其他权力
3703231000202
市、县重大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安排
1.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的九条意见》(淄发〔2013〕6号)第5条:“建立重大项目要素投入保障机制。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重大项目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进行贷款贴息。”
2.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的十二条意见》(源发〔2013〕4号)第6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对重大项目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进行贷款贴息。”
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源政办发〔2010〕112号)三、“内设机构”(三)投资科:提出安排县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投资计划,协调指导专项建设资金和政策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使用方向和相关管理工作;五、“其他事项”第五项:“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安排政府拨款建设项目和全县重大建设项目......。”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县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
向申请人公开
一级1个
纳入市、县政府年度重大项目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无流程图
其他权力
3703231000203
申请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项目初审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源政办发〔2010〕112号)二、“主要职责”第六项:“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投资科、农经科、工业科、社会事业科等
向申请人公开
一级1个
项目已批复立项或纳入国家投资计划
其他权力
3703231000204
申请中央、省、市专项资金项目初审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源政办发〔2010〕112号)二、“主要职责”第六项:“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投资科、农经科、工业科、社会事业科等
向申请人公开
一级1个
项目已批复立项或纳入国家投资计划
无流程图
其他权力
3703231000205
需国家、省、市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初审转报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年8月国办发〔2004〕62号)第7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
2.《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源政办发〔2010〕112号)二、“主要职责”第六项:“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行政许可科
向申请人公开
一级1个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规划选址意见书);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4、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他权力
3703231000206
需省、市发改委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初审转报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源政办发〔2010〕112号)二、“主要职责”第六项:“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
企业
行政许可科
向申请人公开
三级1个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商投资项目除外);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他权力
3703231000207
需省、市发改委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初审转报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3〕32号)
企业
行政许可科
向申请人公开
三级1个
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信息,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无流程图
其他权力
3703231000208
需市发改委审查的节能评估文件的初审转报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源政办发〔2010〕112号)二、“主要职责”第六项:“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行政许可科
向申请人公开
三级1个
无 
其他权力
3703231000209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2〕2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
3.《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投资〔2014〕471号)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投资科(行政许可科)
向申请人公开
二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02010
市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初审转报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源政办发〔2010〕112号)三、“内设机构”第6项:“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平台建设。”
企业、社会组织
工业科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0211
国家级、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及省级以基地和集群的初审转报
1.《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4月国家发改委令第53号)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企业(集团),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2.《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3年10月鲁发改高技〔2013〕1373号)第七条:“(二)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筛选确定推荐申报单位名单,并将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企业、社会组织
工业科
不予公开
二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0212
高技术产业化专项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项目及创新能力项目的初审转报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源政办发〔2010〕112号)三、“内设机构”第6项:“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平台建设。”
企业、社会组织
相关科室
向申请人公开
二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0213
拟定县重大项目和省、市重点(大)项目审查转报
1.《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鲁发改重点[2013]1171号)第八项:“申报程序。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各市发展改革委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汇总、审查本市、本部门申报材料,按年度要求研究提出申报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2.《淄博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淄政发〔2010〕54号)第八条:“市重大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由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发改局、高新区经发局,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将本部门、本地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发改委申请列入下一年度的市重大建设项目。”
3.《沂源县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源政办发〔2014〕8号)第11条:“县重大项目的申报,由县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将本部门、本辖区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项目进行筛选、汇总,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县重大项目办申请下一年度的县重大项目。”  
4.《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源政办发〔2010〕112号)五、“其他事项”第五项:“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安排政府拨款建设项目和全县重大建设项目,对县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县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0214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审查转报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39号令)第八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2.《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源政办发〔2010〕112号)三、“内设机构”第6项:“牵头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承担县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有关监管工作。”
企业
社会事业科
向申请人公开
三级1个
公司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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