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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行政权力清单总表

 

       截至目前,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共有权力事项1项,其中行政审批0项,行政处罚0项,行政强制0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0项,行政确认0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监督0项,其他权力1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单位)的权力事项的真实性、设置合理性、权力分类、权力完善以及对权力清单清理总体工作等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廉政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办理流程
其他权力
3703231005001
行政复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3.《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2009年7月24日修订)第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除履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指导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

(三)督促、检查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行政复议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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