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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总表

 

       截至目前,县城管执法局共有权力事项202项,其中行政许可6项,行政处罚190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0项,行政确认0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监督0项,其他权力0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单位)的权力事项的真实性、设置合理性、权力分类、权力完善以及对权力清单清理总体工作等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廉政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前置条件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01
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02
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行为的处罚
《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03
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行为的处罚
《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04
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为的处罚
《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05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7年12月13日施行)第三十八条:严重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06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内,设计单位未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的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7年12月13日施行)第三十九条: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07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内,施工单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7年12月13日施行)第四十条: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08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变更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7年12月13日施行)第四十一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09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内,损坏或者拆除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传统建筑物、构筑物、街区等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7年12月13日施行)第四十三条: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10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道路、园林绿地、河湖泉水系等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7年12月13日施行)第四十三条: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11
对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12
对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13
对擅自改变城市黄线内土地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14
对未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15
对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进行建设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16
对未取得城市规划许可在城市蓝线内建设各类排污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17
对未取得城市规划许可,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18
对未取得城市规划许可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或者占用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19
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的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20
对建设单位未按时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21
对违法委托、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处罚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22
对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23
对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处罚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24
对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处罚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25
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第八十九条: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26
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27
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28
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29
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30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31
对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32
对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33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施工,工地周边未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围挡,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对土堆、散料未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办法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34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施工,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日产日清,装卸车凌空抛撒建筑垃圾,车辆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的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办法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35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施工,混凝土浇筑采用现场搅拌未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36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拆迁造成扬尘的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37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道路上施工未实行封闭式作业,施工弃土、废料清运不及时,堆放施工弃土、散料未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38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及其两侧的乡镇、村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39
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40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2.《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41
对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2.《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42
对违反作业时限规定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43
对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44
对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45
对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46
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47
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48
对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每只禽20元、每头畜50元处以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49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50
对未按批准的方案拆迁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51
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52
对擅自占用环卫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53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倒垃圾、粪便、废弃物、污水、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玻璃瓶(渣)、纸屑及其他包装物、乱抛动物尸体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54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电线杆或树木上乱贴、乱写、乱画、乱挂、乱刻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55
对在运输时不按规定捆扎、密闭的,或泄漏散落物料、废弃物、粪便等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元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56
对不按规定清运垃圾、粪便和进行消毒、消杀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57
对不按规定收集、清运、倾倒、堆放、处理生产经营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对个人每次罚款5元以上10元以下,对单位每次罚款50元至200元或者按每立方米50元处以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58
对对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不按规定进行专门处理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59
对不按规定设置、维护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60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61
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该设施价值处以1至2倍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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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62
对不按规定设置标语、标牌、橱窗、画廊、雕塑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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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63
对不按规定管理施工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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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64
对下水道、化粪池冒溢,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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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65
对不执行“门前三包”、清扫保洁等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或不按规定的时间、质量进行清扫保洁、清除积雪积水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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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66
对未经批准改变临街房屋使用性质、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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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67
对在城区内焚烧枝叶、枯草和其他废弃物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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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68
对在临街建筑的阳台、窗外堆放、摆设或吊挂有碍市容和公共安全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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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69
对临街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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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70
对擅自占道搭建、堆物作业、堆晒物品、设置摊点或越门出摊经营、修车、洗车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对单位处以占道收费标准的2至5倍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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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71
对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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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72
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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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73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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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74
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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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75
对擅自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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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76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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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77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条: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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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78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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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79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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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80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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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81
对违反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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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82
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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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83
对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影响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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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84
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85
对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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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86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行为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87
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88
对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或者未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89
对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90
对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91
对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或者未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92
对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93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94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95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O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O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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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96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O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O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97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98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399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01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02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03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04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05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06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07
对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取得延续设置许可又不自行拆除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08
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设置人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排除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09
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10
对户外广告破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11
对未按照牌匾设置规范设置牌匾或者牌匾污渍明显、残缺破损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12
对建筑物、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洁义务,致使建筑物外立面污迹明显、严重变色,损害城市容貌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13
对未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色调、造型或者设计风格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14
对未在规定的位置、范围、时间内设置条幅、彩旗、充气物和其他悬挂物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禁止乱贴乱画乱挂规定》第十一条: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15
对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的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及时清理其设施上乱贴、乱画、乱挂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禁止乱贴乱画乱挂规定》第十二条: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16
对乱贴、乱画、乱挂涉及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从事违法活动,通讯经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其通讯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禁止乱贴乱画乱挂规定》第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17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18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19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20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21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22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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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23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24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25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26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27
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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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28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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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29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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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30
对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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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2331
对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责令其停止排放,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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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2332
对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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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2333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出租、转让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占道、挖掘收费标准的2至5倍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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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34
对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集贸市场、商业网点和服务网点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占道、挖掘收费标准的2至5倍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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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35
对在道路上修建各种构筑物、存放物料及拌和水泥、沙浆、混凝土等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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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36
对随意将路沿石开口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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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37
对向路面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物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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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38
对在非指定路段上试刹车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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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39
对擅自变更或移动道路的附属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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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40
对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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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41
对在桥涵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42
对擅自侵占桥面、桥孔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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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43
对在桥梁设施上乱贴乱画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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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44
对其他损坏、侵占桥涵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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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45
对往检查井、雨水斗内扫入垃圾和倾倒污水、粪便等杂物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46
对擅自在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斗等设施上开口接管,排放污水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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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47
对占压、堵塞、损坏井盖、水箅等排水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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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48
对直接向排水管网排放具有腐蚀性、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49
对修建妨碍排水设施功能发挥和安全的构筑物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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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50
对雨水、污水管道混接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51
对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52
对向河堤、河坝、排洪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等阻水障碍物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53
对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采石、堆放物料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54
对其他损坏防洪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55
对擅自移动、拆除、改动照明设施或者使用路灯电源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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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56
对利用路灯线杆从事牵引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57
对依附照明设施拉接广播线、通讯线、室内照明线及安装其他电器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58
对在路灯线杆上涂画、张贴广告及宣传品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59
对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60
对擅自利用市政工程设施设置广告牌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61
对擅自依附桥涵架设管线和修建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62
对排放污水有损污水处理设施,影响处理效率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63
对擅自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棚盖防洪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64
对因工程建设需要擅自移动照明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65
对擅自将排水管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超过污水排放标准造成污染和管道损坏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责令排放单位限期整改或者停止排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66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67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68
对公共绿地内的商业、服务摊点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69
对在城市绿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处以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70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貌,并按照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71
对挖掘、攀折花木,采摘花果树籽,在树上钉钉、刻划,围圈树木,利用树木搭盖,损伤树木根系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72
对在城市绿地内擅自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晾晒物品,停放车辆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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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73
对在树冠下或者草坪内焚烧物品,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在树根部封砌、封固地面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74
对其他损坏园林绿化成果及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75
对损伤致死树木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处以每株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76
对擅自砍伐城区树木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停止侵害,处以砍伐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77
对擅自移植城区树木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停止侵害,处以移植树木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78
对擅自修剪公共绿地内和道路绿化树木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每株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79
对违反规定,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以每株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80
对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处以每株5000 元以上10000 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81
对砍伐古树名木的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82
对损坏绿化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83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84
对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85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86
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买卖、转让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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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87
对在古树名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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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88
对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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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89
对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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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90
对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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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2391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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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2301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68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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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3703230302302
扣留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的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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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3703230901003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强制拆除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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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3703230901004
在历史文化对在名城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当事人自接到停工通知之日起,必须停止有关建设活动;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查封其施工设施和建筑材料,并拆除其续建部分,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自接到停工通知之日起,必须停止有关建设活动;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查封其施工设施和建筑材料,并拆除其续建部分,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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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强制
3703230901005
对擅自占道搭建、堆物作业、堆晒物品、设置摊点或越门出摊经营、修车、洗车的,扣押物品、作业工具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擅自占道搭建、堆物作业、堆晒物品、设置摊点或者越门出摊经营、修车、洗车的,责令改正,或者扣押物品、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对单位处以占道收费标准的2至5倍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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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3703230901006
对非法设置、张贴广告,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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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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