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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办行政权力清单总表

 

       截至目前,县金融证券办公室共有权力事项5项,其中行政许可0项,行政处罚0项,行政强制0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0项,行政确认0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监督5项,其他权力0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单位)的权力事项的真实性、设置合理性、权力分类、权力完善以及对权力清单清理总体工作等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廉政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办理流程

行政监督

3703230905201
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以及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2009〕82号)第六条:“县(市、区)政府明确的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县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以及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事业单位
县金融办办公室(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向申请人公开
三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5202
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申报辅导、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
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0〕9号)第一章第九条:“各设区市、县(市、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第二章第十七条:“按照方便申报和节约成本原则,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可以由申请人向拟注册县(市、区)或设区市监管部门就近申报。由县(市、区)或设区市监管部门进行申报辅导,帮助做好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工作”。
事业单位
县金融办办公室(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向申请人公开
三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5203
牵头负责辖区内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职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第三章第一条:“设区市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监测分析和督促检查”。
事业单位
县金融办办公室(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向申请人公开
三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5204
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资格认定,承担日常监督和风险防范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5〕8号)中总则第四条:“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的认定、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以及相关管理政策的制定”
企业
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向申请人公开
三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5205
权益类、大宗商品类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的监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8号)二(二):“现阶段地方金融监管的范围包括权益类、大宗商品类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依照权限审核审批新型金融组织和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业务活动、交易品种、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
企业
县金融办公室(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向申请人公开
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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