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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志办行政权力清单总表

 

       截至目前,县史志办公室共有权力事项7项,其中行政许可0项,行政处罚0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0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监督1项,其他权力2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单位)的权力事项的真实性、设置合理性、权力分类、权力完善以及对权力清单清理总体工作等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廉政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办理流程
行政监督
3703230900101
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县史志办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确认
3703230700101
对地方志书编纂方案的批准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2005年9月通过)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志书编纂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批准后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县史志办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确认
3703230700102
对部门编写志书方案的批准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2005年9月通过)第十二条:承担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志书编写任务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地方史志工作规划,明确相关编写单位或者编写人员,拟定编写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批准后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县史志办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确认
3703230700103
对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稿件的审定
1.《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2005年9月通过)第十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志书志稿实行分级申报、审查、验收制度。省志报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志书报上一级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县(市、区)志报省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备案。
2.《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2009年10月通过)第十四条第二款:《淄博年鉴》由市志编纂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第三款:区县志由市志编纂委员会审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县史志办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0101
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分
1.《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2005年9月通过)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或者综合地情文献的;
(二)损毁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地方史志资料或者将其据为己有的;
(三)地方史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史志交付出版的;
(五)无故拖延、拒绝提供地方史志资料或者承担编写任务的;
(六)拒绝向上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报送地方史志文献的。有前款第(一)、 (二)项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地方史志资料所有或者持有单位和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2009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提请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给予处分:
(一)无故拖延、拒不提供地方史志资料或者拒不承担编写任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编纂、出版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的;
(三)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地方史志文稿擅自进行重大改动并出版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拒不向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报送地方史志出版物(含纸质版、电子版)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县史志办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0101
对组织和单位自行编纂条例以外的志书、年鉴或者其他地情文献的备案
1.《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2005年9月通过)第十五条:有关组织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编纂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志书、年鉴或者其他地情文献。编纂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或者注册登记关系报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备案。
2.《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2009年10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市级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编纂的志书、年鉴向市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后出版。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县史志办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0102
对样书和电子文本及志类产品档案资料的备案
1.《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2005年9月通过)第十七条:编纂单位应当在地方史志出版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和上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综合地情文献在编纂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应当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管。
2.《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2009年10月通过)第十八条: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出版后,编纂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出版物(含纸质版、电子版)按照隶属关系或注册登记关系报地方史志工作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县史志办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无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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