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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权力清单总表

 

       截至目前,县统计局共有权力事项12项,其中行政处罚10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0项,行政确认0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监督0项,其他权力0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单位)的权力事项的真实性、设置合理性、权力分类、权力完善以及对权力清单清理总体工作等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廉政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办理流程
行政处罚
3703230204201
对违反《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2、《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3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202
对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条:“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地方、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领导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203
对违反《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204
对违反《统计法》第三十九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205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十五号)第四十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206
对违反《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十五号)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207
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十五号)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208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和竣工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开工项目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的、或者不如实申报登记的处罚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1993年7月29日公布施行)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和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开工项目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或不如实申报登记的,按拒报统计资料或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处理”。
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单位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209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1993年7月29日公布施行)第十五条:“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任何单位或个人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3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210
通过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处罚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1993年7月29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3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4201
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行政强制措施)
《统计法》(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3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4202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1993年7月29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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