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是否
收费 |
备注 |
3703230101001-001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建设审批 |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审核)及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 |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2.《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编辑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6月3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除外)合并、分立、终止或者”下放至“设区市民族宗教部门”。 |
宗教团体 |
审核30日、审批30日、登记30日 |
5日 |
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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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101001-002 |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审批 |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八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不影响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属于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属于其他固定处所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迁移寺观教堂,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涉及规划、土地、文物等行政管理事项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2.《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通过,2013年11月修正)第十七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重建、改建、扩建、拆除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八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不影响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属于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属于其他固定处所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迁移寺观教堂,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涉及规划、土地、文物等行政管理事项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宗教团体 |
20日 |
5日 |
无 |
否 |
|
3703230101002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查 |
无 |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通过,2013年11月修正)第六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将登记情况告知负责审查的宗教事务部门,并由该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团体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注销,应当到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
宗教团体 |
20日 |
5日 |
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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