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气象局 
 

       目前,沂源县气象局共有行政许可事项3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是否
收费
备注
370323019100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修改)第378项:“项目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修改)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4.《淄博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2001年11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5.《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11月中国气象局令第15号,2008年10月修改)第十二条:“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 20日 1日  
3703230191002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1.《气象法》(1999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11月中国气象局令第15号,2008年10月修改)第十二条:“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一)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公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日 1日  
3703230191003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23日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 9号)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五)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公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日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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