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税局 
 

       目前,沂源县国税局共有行政许可事项4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3703230190501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项目名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县以上税务机关。” 纳税人 20日 14日  
 3703230190511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之规定,纳税人对需要调整应纳税额的,须经行政许可。
纳税人 20日 14日  
3703230190504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01年4月修订)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2号,2013年1月修改)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 20日 5日  
3703230190505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纳税人 20日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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