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对象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是否
收费 |
备注 |
37032301021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无 |
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
建设单位 |
15日 |
3日 |
无 |
否 |
|
3703230102102
-001 |
城市道路市政工程审批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但因突发性地下管线故障,需要破路抢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日 |
3日 |
无 |
是 |
|
3703230102102-002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修改)下放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4.《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6年3月通过,2004年9月修改)第二十六条:排水管理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未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准将排水管接入城市排水管网。 |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
5日 |
3日 |
无 |
否 |
|
3703230102103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无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修改)第二十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2.《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2005年6月通过)第二十六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3.《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调整规范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59号)附件3 项目名称: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审批、城市树木修剪、移植、刊发许可 处理决定:整合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
20日 |
3日 |
无 |
否 |
|
3703230102105-001 |
绿化设计、改变规划和用地性质审批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修改)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2005年6月通过)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企业 |
13日 |
3日 |
无 |
否 |
|
3703230102105-002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7项:项目名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2.《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2005年6月通过)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和改变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
13日 |
3日 |
无 |
否 |
|
3703230102106 |
供热经营许可 |
无 |
1、《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6〕297号)附件 项目名称:供热规模800万平方米以上供热经营许可,处理决定:下放至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
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调整规范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淄政字〔2017〕35号)附件3 项目名称:供热规模800万平方米以下供热经营许可,处理决定:下放至区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
|
供热企业 |
15日 |
3日 |
无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