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沂源县财政局共有行政许可事项1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对象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是否
收费 |
备注 |
3703230101701-001 |
会计业务许可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
1.《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1999年10月修订)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12月财政部令第73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223号)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下放至设区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
公民 |
详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
即时 |
无 |
否 |
|
3703230101701-002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1.《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1999年10月修订)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
中介机构 |
20日 |
6日 |
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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