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 
 

 目前,沂源县公安局共有行政许可事项4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对象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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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3703230101101-001 易制毒、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一款:“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运输第二类的3日 2日  
3703230101101-002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日 2日  
3703230101101-003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日 即时
办理
 
3703230101101-004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日 即时办理  
3703230101101-005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日 即时办理  
3703230101101-006 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11月公安部公治〔2010〕592号):“……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前,申请举办Ⅱ级(含)以上燃放作业暂由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Ⅲ级及以下燃放作业暂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发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5月鲁政字〔2014〕100号)将“焰火燃放许可”下放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法人、其他组织 20日 3日  
3703230101102-001 特种行业许可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国务院批准,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对部分条款作出修改)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公民、法人 20日 10日  
3703230101102-002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2.《山东省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1986年3月鲁政发〔1986〕29号)第七条第二项:“承制机关、团体、学校和事业单位的公章,必须凭县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承制国营、集体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单位的公章,必须凭营业执照和县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承制个体业户和合作经营组织的印章,必须凭营业执照。定制单位如要求修改原样、增加数量时,应重新办理证明手续。公章和印章名称必须与单位名称和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凡承制公章的业户须经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营业执照上加以注明;未经批准,不得承制公章。”
公民、法人 20日 10日  
370323010110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修订)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公民、法人 20日 7日  
3703230101104-001 群众性活动许可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人、其他组织 7日 3日  
3703230101104-002 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许可     《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第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第九条:“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详见《集会游行示威法》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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