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 标 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 县教体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受益群体   不收费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其他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 县教体局 开展国防教育 公共教育类 《国防教育法》(2001年4月通过)第十三条: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中小学生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购买服务  
3 县教体局

开展社区教育

(服务指南)

公共教育类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八章第二十五条:“加强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和网络建设,开发社区教育资源。
2.《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6号)第四部分第一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开展社区教育作为推进社区建设、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学习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措施,纳入地方教育发展计划,纳入教育检查评估范畴,采取得力措施,不断推进社区教育工作。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第三部分第三条:要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服务活动室、社区广场等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
4.《教育部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教职成﹝2016﹞4号)第三部分: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开展社区教育作为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社区居民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4 县教体局 开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公共教育类 《关于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语〔1998〕17号);经国务院第134次总理办公会议批准,自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在全国开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学校师生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5 县教体局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公共教育 《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9号)“毕业生到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毕业生到省内驻济以外的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毕业生到驻济的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省外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仍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到沂源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师范类毕业生   不收费 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6 县教体局 师范类毕业生档案管理 公共教育 ; 1.《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一条: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2.《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5〕48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为进一步推动管理服务工作下沉,方便服务对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
3.《关于进一步规范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处函〔2011〕5号)1、对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省内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档案材料转往就业单位档案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2、对未落实就业单位、就业报到证签发回生源地的省内师范类高校毕业生,要严格按照就业去向转递档案。其中,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的档案转往生源所在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专科毕业生的档案转往生源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3、对省内院校外省生源毕业生,档案转往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教委),需要直接转往各地市的,根据就业去向档案随转。4、对省外院校山东生源的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省教育厅将收到的档案集中整理后,转往毕业生生源所在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沂源籍未落实就业单位、就业报到证签发回沂源县的省内外师范类高校毕业生。   不收费 即时办理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7 县教体局

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

(服务指南)

公共教育类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三、主要内容(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
2.《关于贯彻国发〔2015〕6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鲁政发〔2016〕1号);一、主要内容(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二、实施步骤(二)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将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统一扩大到在校寄宿生的30%。
城乡义务教育学生 县财政局 不收费 6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8 县教体局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历证明(服务指南) 公共教育类 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 )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6号)毕业证书遗失以及需要开具学历认证报告的,由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学校留存的毕业生及毕业证书信息数据库填写《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证)书》,提供学生入学信息登记表、学习成绩单、毕业生信息登记表,由学生本人持上述资料到学校所在市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定)书》编号由市教育局编写。学历证明(认证)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中职学校毕业生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9 县教体局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服务指南)

公共教育类 1.《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06年6月修订)第二章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2.《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28日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具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并入学就读。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义务教育学段适龄儿童、少年 不收费 立即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0 县教体局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服务指南)

公共教育类 《关于印发山东省2016年成人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招考委〔2016〕15号)考生本人持二代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或士兵证,异地报名考生须持有户籍部门发放的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进行信息确认、现场照相。 成人高考考生 不收费 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1 县教体局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服务指南) 公共教育类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一、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具体承办银行由省教育、财政、银监部门与拟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四、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组织管理。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山东银监局、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各地政府共同开展。各级教育、财政、银监部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办银行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各级教育部门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督促有关学校共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2.《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生源地为我县的高校学生 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支行 不收费 立即办理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12 县教体局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服务指南) 公共教育类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国务院决定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山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5〕38号)第六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500元,2档2O00元,3档2500元。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县财政局 不收费 每年2次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13 县教体局

中小学生学籍信息修改

(服务指南)

公共教育类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学生 不收费 立即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4 县教体局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服务指南) 公共教育类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第十五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中职学校学生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5 县教体局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休学(服务指南) 公共教育类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第十七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职学校学生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6 县教体局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服务指南)

公共教育类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国务院决定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政府资助2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追加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自2015年春季学期起,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1500元提高到2000元。”
中职学校学生 县财政局 不收费 6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17 县教体局

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服务指南)

公共教育类 1.《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一、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2.《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鲁财教〔2013〕50号)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 ,我省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
中职学校学生 县财政局 不收费 6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8 县内各中小学

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营养改善

(服务指南)

公共教育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发办〔2011〕54号)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落实。(二)创新供餐机制。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展学生营养改善工作。供餐模式包括学校食堂供餐,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偏远地区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可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等。供餐内容包括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鼓励食品原料采购本地化,通过集中采购、与农户签订食品原料供应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学校食堂副食品、蔬菜供应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学校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地方人民政府应为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提供土地、经费和技术等支持。 学生 财政局 不收费 立即办理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19 县内各中小学、幼儿园 中小学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 公共教育类 《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5〕10号)三、充分发挥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1.强化学校家庭教育工作指导。各地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长参与、学校组织、社会支持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 家长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20 县内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基本安全防范教育 公共安全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89年11月1日通过,2010年7月30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开展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安全防范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对火灾、地震等灾害的紧急疏散演练,提高未成年人自救自护能力。 中小学生、幼儿 公安、卫生、药监、交通、消防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21 县内各幼儿园 学前教育资助 公共教育类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鲁财教〔2011〕96号)二、主要内容及要求。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原则,实施以财政投入为主,幼儿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政策。(一)设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设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儿童。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县财政局 不收费 6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22 县教体局 指导、组织、开展沂源县全民健身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 文化体育类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第十二条: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2.《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2004年9月23日通过)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办城市运动会、农民运动会等竞技体育比赛,推动体育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3.《淄博市全民体育健身条例》(2004年12月24日通过)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一次综合性健身运动会,推动本地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公民 不收费 主动服务 购买服务、资金补贴、政策支持  
23 县教体局 县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全民健身工程 文化体育类 《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体群字〔2000〕124号)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为全民健身工程捐赠执行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和使用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启动资金由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按一定比例从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投入。鼓励和提倡受赠单位从本地实际出发,筹集和吸引其他资金共同投入。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必须保证体育彩票公益金实际投入额度。 法人和其他组织 县财政部门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资金补贴 各市区县逐级汇总报省体育局,省体育局统筹分配资金
24 县教体局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培训 文化体育类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2.《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协会或委托的组织应当对报名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证书。
3.《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2004年9月23日通过)第三十二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组织和培训工作。
4.《淄博市全民体育健身条例》(2004年12月24日通过)第二十五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组织和培训工作。
公民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购买服务  
25 县教体局 开展健身指导服务 文化体育类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公民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购买服务、资金补贴  
26 县教体局 公共体育设施(场馆)向社会开放 文化体育类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0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2.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经字〔2014〕34号)(一)大型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应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等,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3.《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2004年9月23日通过)第十九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不需要增加投入和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开放;需要消耗水、电、气或者器材有损耗的,可以适当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收费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27 县教体局 资助县级体育社团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文化体育类 1.《山东省体育局关于下发山东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省级体育社团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办法的通知》(鲁体总字〔2015〕11号)第七条 申报条件(一)重视全民健身工作,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有计划、有安排、有专人负责。(二)活动参与人数多、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力大。(三)坚持以推动项目普及发展和动员大众参与为宗旨,并能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四)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第十一条 资助金额(一)资助对象组织开展的全省性单项全民健身活动,每次活动按照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予以资助;举办分站赛、系列赛的全民健身活动超过3次(站),每次(站)参与活动人数超过100人的,每次(站)按照5万元以内予以资助,最高资助标准不超过15万元;3次(站)及以下的一次性资助标准不超过10万元。(二)承办全国性全民健身活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三)举办或承办15个以上项目的省级综合性全民健身活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市级体育社团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办法(实行)》的通知(淄体字〔2015﹞116号)第七条申报条件(一)重视全民健身工作,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有计划、有安排、有专人负责。(二)活动参与人数多、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力大。(三)坚持以推动项目普及发展和动员大众参与为宗旨,并能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四)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第八条 申报时间 资助对象根据年度活动计划,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年度需彩票公益金资助开展的1至3个活动项目报市体育总会办公室。
县级
体育
社团
不收费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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