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 标 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 县农业局 信息公开(服务指南)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不收费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其他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 县农业局 “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助推行动开展 扶贫脱贫类     《山东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鲁扶贫组办字〔2016〕20号)“二、产业扶贫 第四条 鼓励支持发展特色产业。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扶持重点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特色种养业、传统手工业、服务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开展‘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助推行动,扶持和引导贫困人口参与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重点贫困村、贫困户 不收费 每年一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 县农业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 其他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县果树中心、县蔬菜局 不收费 每年五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4 县农业局 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其他类     《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的职责。” 基层农技人员、农民、涉农组织 县果树中心、县蔬菜局 不收费 每年五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5 县农业局 农作物病虫预报和警报发布 公用事业类     1.《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2.《农作物病虫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1993〕农(农)字第1号)第三条:“农作物病虫预报和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病虫测报机构发布。其他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向社会、向农民发布病虫预报或警报。”第八条:“新闻宣传部门不得发布病虫测报机构以外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的病虫预报。”  
公民 县果树中心、县蔬菜局 不收费 根据病虫发生情况及时发布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6 县农业局 农业普法宣传 公共教育类     《农业部提出深入推进农业法治建设的意见》(农政发〔2015〕1号)“11.加强农业普法宣传。以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为重点,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农村干部群众和涉农生产经营者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 公民 不收费 每年至少一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7 县农业局 12316农业公益信息服务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1.《农业部关于开通“12316”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的通知》(农市发〔2006〕10号)“1.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方便广大农民群众投诉举报以及更便捷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三农’信息服务,我部在信息产业部的支持下,申请并被核配了‘12316’作为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2.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通知、信息产业部《关于核配农业部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的函》(信部电函﹝2006﹞66号),统一申请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通‘12316’专用号码。”
    2.《关于做好12316“三农”热线工作的通知》(鲁农市信字〔2008〕11号)“我省12316‘三农’热线是由省农业厅与中国网通山东分公司合作开通,网通公司提供网络平台,省农业厅和市、县(市、区)农业局各安装一部专门的网通固定电话,用户拨打‘12316’专用号码,语音业务平台进行呼叫转移,指向指定的固定电话号码。各级农业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12316‘三农’热线正常运转。”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不收费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8 县农业局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其他类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13〕36号 )“二、积极探索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 。(四)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制度。各试点县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当地农业劳动力状况,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作为重点对象,根据不同类型新型职业农民从业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山东省2016年新型农民培训项目实施方案》(鲁农财字〔2016〕17号)“省财政资金在全省共遴选安排15个省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示范县(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部分另行安排)……通过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对符合条件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配套创设相关政策予以扶持。各示范县要突出需求导向,开展全产业链培养和后续跟踪服务,参加培训的农民要及时录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监管系统’,详细记录接受教育培训情况。要按照《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原则意见》要求,制定发布认定管理办法,对考核合格者进行统一认定。”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骨干、返乡农民工、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村干部等 不收费 每年一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9 县农业局 农业技术推广 其他类     《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第十二条:“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公民 县果树中心、县蔬菜局 不收费 每年五次 主动服务 政策支持  
10 县农业局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政策支持类     《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鲁财农〔2015〕26号):“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结合我省补贴工作情况,我省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央要求,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种粮农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 县财政局 不收费 每年一次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11 县农业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指导、扶持和服务 政策支持类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10年3月31日通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五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管理程序或者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或者盈余分配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三年内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应追缴已给予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部分或者全部财政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 县市场监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商务局 不收费 每年一次 主动服务 政策支持  
12 县农业局 现代农业示范区扶持 政策支持类     《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25号)“(三)完善政策,强化扶持。各级要认真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公共财政对示范区建设的投入,制定有力的政策措施,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要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发挥公共财政的导向作用,大幅度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事业的投入。整合各类支农资金和项目,统筹用于示范区建设。以示范区建设为平台,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泛利用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积极吸收民间资本,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不断提升示范区建设水平。在用水、用电、用地、信贷、保险、税收等方面提供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工作方案,加大推进力度,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具体指导、管理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农业示范区 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农发办 不收费 每年一次 主动服务 政策支持  
13 县农业局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受理(服务指南)

其他类    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的通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农质安发[2011]23号)第七条: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认证申请的受理工作。
  受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产品是否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农业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第699号)范围内;
  (二)申请人是否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是否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
  (三)申请书是否填写完整、规范,证章及签字是否齐全;
  (四)质量控制措施、生产操作规程、最近生产周期使用农药(兽药、渔药)的生产记录等附报材料是否完整。
  第八条:符合受理要求的,由县级工作机构负责人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以下简称“《认证报告》”)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县级工作机构印章,连同申请材料等整套材料报送地市级工作机构审查。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时整改、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 不收费 10日 10日 依申请服务 政策支持  
14 县农业局 农业保险补贴 政策支持类     1.《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2.山东省农业厅、财政厅、金融办、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种植字〔2012〕3号)“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高附加值经济作物和集体公益林等其它险种的保险工作,保费补贴由各地自行承担。”
    3.《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鲁农种植字〔2013〕16号):“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情况自行自主开展其他特色险种试点,积极探索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模式。 (二)积极安排资金,落实财政补贴。对新增农业保险品种的补贴标准和分担比例,省财政厅将另行下文。”
参保农户 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林业局 不收费 每年两次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15 县农业局 抗旱(农业灾情)信息发布 其他类     《抗旱条例》(2009年2月1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资源的分配、调度和保护工作,组织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集雨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情、雨情和墒情信息。”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抗旱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旱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发布;农业灾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公民 县水务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 不收费 旱情、灾情发生时及时发布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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