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 标 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 沂源县司法局 信息公开(服务指南)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br />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主动服务或依申请服务 其他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 沂源县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服务(服务指南) 法律和信息咨询 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通过)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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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细则办法(试行)》第七条:“当事人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应首先向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预申请,经公证机构对所申请得公证事项预审后,认为符合公证受理条件的,再告知申请人依法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正式申请,并填写《公证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第八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公证当事人因不了解法律援助规定而未主动申请公证法律援助的,公证机构知悉后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到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公证机构可先行提供公证法律援助,之后就受援人的经济困难程度及免收费情况送法律援助机构补核。
3、《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2014年12月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为法律援助案件中无力支付司法鉴定费用的受援人提供免费鉴定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对符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给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发出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通知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司法鉴定援助。4、《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0年12月通过,2007年7月修订)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指定法律服务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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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公民 不收费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3 沂源县法律援助中心 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法律和信息咨询 《关于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29号)“……二、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二)加大服务力度。进一步降低老年人法律援助的门槛,把民生领域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老年人。 老年人 不收费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4 沂源县司法局 民间纠纷人民调解服务(服务指南)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1.《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司发通〔2010〕224号)“全面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广泛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民间纠纷当事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 不收费 主动服务或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5 沂源县司法局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服务(服务指南)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1.《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0〕29号)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可以采取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者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形式进行,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公安、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商请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文件精神,解决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工作补助经费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各地可以根据调解员业务素质水平、调解工作量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以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为前提。
2.《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鲁公发〔2011〕15号)第四条: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六条:各县(市、区)依法设立一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悬挂XX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第十一条:调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二)在调解工作中宣传《人民调解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改进和完善各项工作措施。”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者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6 沂源县法律援助中心 12348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和信息咨询  1.《关于启用统一短号码推动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稳步发展的通知》(司发通〔2002〕28号)“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开展以来,在满足群众和社会法律服务需求,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去年8月,信息产业部决定核配全国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统一短号码为12348,解决了困扰专用电话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
2.《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号):实现法律援助咨询全覆盖。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统筹研究推进符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的12348法律援助热线平台建设,到2016年年底前,市级全部建成12348法律援助热线运转体系,安排律师等专业人员解答电话咨询,打造12348专线服务民生品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7 沂源县司法局 “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开展 法律和信息咨询 1.《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2014年11月通过)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2.《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治山东建设纲要>的通知》(鲁发〔2014〕12号)(二十五)深入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每年一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8 沂源县司法局 “法律六进”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开展 法律和信息咨询     1.《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6〕48号)“……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决定,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以下简称法律六进活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掀起学法用法的新高潮。
2.《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治山东建设纲要>的通知》(鲁发〔2014〕12号)(二十五)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载体,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每月一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9 沂源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村居(社区)法律顾问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司法部第19号令)第十三条:“乡镇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可接受聘请,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中央深改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法治山东建设纲要》(鲁发〔2014〕12号):“实施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在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村(居)委会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11]212号:一、解答法律咨询(一)简易法律服务咨询不收费;(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100元/件;(三)涉及财产关系的:20-200元/件;咨询时间超过1小时的,可按20—100元/小时实行计时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10 沂源县司法局 司法行政工作室服务基层群众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0号)推进农村社区法治建设。加强农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等法治机构建设,指导农村社区开展各项法治工作,探索整合农村社区层面法治力量,加强农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推动法治工作网络、机制和人员向农村社区延伸,推进覆盖农村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和回应不同利益主体的关切和诉求,有效预防和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44号)深化农村社区法治建设。设立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等法治机构;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体系,加强社区法律援助工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律援助中心、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 不收费 即时办理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1 沂源县司法局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服务(服务指南)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1.《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在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原则上在县(市、区)设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不搞一刀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应当由设立单位解决。经费不足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的要求,争取补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鲁综治办〔2010〕45号)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费,可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保障调解工作顺利启动、健康运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式,依法规范调解医患纠纷,促使医患双方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医疗纠纷当事人 卫生行政、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12 沂源县司法局 安置帮教服务 其他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工作范围包括:(一)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二)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三)引导、扶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四)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五)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依法从重惩处。通过安置、帮教工作,力争使大多数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目标。 刑满释放及解除矫正人员 公安、财政、民政,基层乡镇(街道办)部门 不收费 刑满释放人员五年  解除社区矫正人员三年 刑满释放人员五年 解除社区矫正人员三年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3 山东信源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服务 中介服务类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其他类鉴定。”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医疗机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一般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负责人同意可延长至60天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4 山东信源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精准扶贫服务 中介服务类     《关于在全省司法鉴定行业开展“诚信规范为民”系列活动的实施意见》(鲁司﹝2016﹞29号)“认真落实省委鲁发〔2015〕22号文件精神,针对全省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在全行业组织开展司法鉴定精准扶贫活动,活动内容包括拓宽援助范围,简化援助程序,对符合司法鉴定援助条件的一律免费服务,对不符司法鉴定援助条件的减、免、缓鉴定费等;进一步降低司法鉴定援助门槛,积极为社会困难人群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支持鼓励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参与公益性服务;动员、引导司法鉴定全行业参与扶贫开发工作,有针对性的进行结对帮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于在全省司法鉴定行业开展“诚信规范为民”系列活动的实施意见》(鲁司﹝2016﹞29号) 主动服务 政策支持  
15 沂源县公证处 公证服务(服务指南) 中介服务类 《公证法》(2015年4月修改)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 15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6 具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服务(服务指南) 中介服务类 《律师法》(1996年5月公布,2012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涉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委托人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延长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3号)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7 具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中介服务类 1.《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5〕16号)
2.《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鲁政委〔2016〕9号)
3.《公安机关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机制实施办法(试行)》(鲁公通〔2016〕69号)
4.《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暂行办法(试行)》(鲁检会〔2015〕10号)
5.《关于推动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工作暂行办法(试行)》(鲁高法〔2015〕36号)
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及相关机构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延长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3号) 主动服务 政策支持  
18 具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担任村居(社区)法律顾问 中介服务类 中央深改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法治山东建设纲要》(鲁发[2014]12号):实施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在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村(居)委会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延长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3号) 主动服务 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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