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 县红十字会 信息公开 其他类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社会公众 不收费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其他  
2 县红十字会 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开展  公共教育类 1.《红十字会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三)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2.《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年5月6日通过)第十条:(八)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在校学生 县教体局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 县红十字会 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护救助 社会保障类 1.《红十字会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章第十二条: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2年9月28日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伤病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年5月6日通过)第二章第十条: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灾害中的伤病者 县卫计局 不收费 主动服务 政策支持  
4 县红十字会 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宣传、普及、培训服务 公共教育类 1.《红十字会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章第十二条:“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二)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2年9月28日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下列工作:(三)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年5月6日通过)第十条:(三)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和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中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提高应急条件下的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
4、《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以及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和学校等单位的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三十一条:鼓励经过急救技能培训或者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社会公众 县卫计局 不收费 主动服务 政策支持  
5 县红十字会 遗体、器官(组织)捐献服务 社会保障类 1.《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2003年1月12日通过,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遗体捐献工作,负责遗体捐献的组织和监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遗体捐献的具体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遗体捐献的登记工作。
2.《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年5月6日通过)第十条:(七)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捐献志愿者及其亲属 县卫计局 不收费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6 县红十字会 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 社会保障类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年5月6日通过)第十条:(七)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艾滋病患者及其亲属 县卫计局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7 县红十字会 造血干细胞(骨髓)、器官、遗体捐献的动员、宣传和数据储存、检索服务 政策支持类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2年9月28日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四)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造血干细胞(骨髓)、器官、遗体捐献的动员、宣传和数据储存、检索工作。
2.《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年5月6日通过)第十条:(四)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三献志愿者 县卫计局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8 县红十字会 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 社会保障类 1.《红十字会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2.《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年5月6日通过)第十条:(六)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对易受损人群进行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在社区、农村中建立红十字服务站,开展服务群众、宣传培训、募捐救助等活动;开展帮助寻找失散亲人、重建家庭联系等其他人道服务工作。
弱势群体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9 县红十字会 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 政策支持类 1.《红十字会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给予扶持。
2.《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年5月6日通过)第十条:“(十二)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
兴办红十字社会福利事业的爱心人士 县卫计局、县民政局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政策支持  
10 县红十字会 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救护救助等服务 社会保障类 1.《红十字会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七)依照日内瓦条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灾害、战时和武装冲突中的相关人员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1 县红十字会 红十字志愿服务 社会保障类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2年9月28日通过)第七条:“(六)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和其他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2.《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四、大力加强红十字会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十五)加强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设。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和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和完善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拓展红十字志愿服务范围,为社会各界参与志愿服务提供平台和渠道。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红十字会要加强对志愿者骨干的培训,发挥其在志愿服务工作中的组织引领作用。积极推行志愿服务积分和评比制度,对优秀的红十字志愿者给予宣传和表彰。
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年5月6日通过)第十条:(九)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为红十字志愿者注册审批机构;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志愿者登记、注册工作。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建立不同专业、领域的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富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
社会公众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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