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 沂源县水务局

信息公开

(服务指南)

其他类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90号)《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即办件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其他  
2 沂源县水务局

防汛信息发布

(服务指南)

其他类     《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九条:“在汛前,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必须服从防汛工作需要;邮电部门必须保证汛情和防汛指令的及时、准确传递,电视、广播、公路、铁路、航运、民航、公安、林业、石油等部门应当运用本部门的通信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防指成员单位 不收费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 沂源县水务局

旱情信息发布

(服务指南)

其他类     《抗旱条例》(2009年2月1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资源的分配、调度和保护工作,组织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集雨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情、雨情和墒情信息。”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抗旱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旱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发布;农业灾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防指成员单位 不收费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4 沂源县水务局

旱灾信息发布

(服务指南)

其他类     《抗旱条例》(2009年2月1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资源的分配、调度和保护工作,组织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集雨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情、雨情和墒情信息。”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抗旱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旱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发布;农业灾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防指成员单位 不收费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5 沂源县水务局

水资源公报发布

(服务指南)

其他类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25日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改)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统一规划布局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沂源县环保局、沂源县水文局 不收费 每年一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6 沂源县水务局

水利技术推广服务

(服务指南)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1.《水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2.《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31日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以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面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3.《抗旱条例》(2009年2月1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建设节水型社会。”
   
4.《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261号)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
    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25日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改)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农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7 沂源县水务局

水功能区划公告

(服务指南)

其他类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25日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改)第十四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向社会公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8 沂源县水务局

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主题宣传活动开展

(服务指南)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水政法﹝2011﹞373号)“(八)持续开展水利法制集中宣传活动。……在每年的‘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期间,水利部将围绕水利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宣传主题,周密部署和组织宣传活动,开展水利法制宣传电视片制作播放、水法规知识竞赛与讲座、水法‘六进’等活动。各地要结合实际,精心筹划、丰富内容、创新形式,形成水利法制宣传的高潮,使法治理念得到广泛传播。”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每年一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9 沂源县水务局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告

(服务指南)

其他类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25日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改)第十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予以公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沂源县环保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不收费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0 沂源县水务局

河道沙石禁采区和禁采期公告

(服务指南)

其他类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25日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改)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需要,划定河道沙石禁采区和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1 沂源县水务局

节约用水宣传教育

(服务指南)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1.《抗旱条例》(2009年2月1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建设节水型社会。”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25日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改)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节约用水意识。鼓励研究节水技术,推广节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建立节水型社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各镇(街道)、开发区 不收费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2 沂源县水务局

农民(渔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指导、扶持和服务

(服务指南)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10年3月通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县内养殖企业和养殖户   不收费 每年一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3 沂源县水务局

水生生物防疫检疫和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服务指南)

政策支持类     1.《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订) 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2.《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2008年7月省政府令第206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监督管理工作。”
县内养殖企业和养殖户   不收费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4 沂源县水务局

渔业增殖专项资金

(服务指南)

政策支持类     《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2008年7月省政府令第206号)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第三章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增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增殖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渔业增殖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大中型水库
  不收费 每年一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5 沂源县水务局

渔业技术咨询、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服务指南)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县内养殖企业和养殖户   不收费 每年一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6 沂源县水务局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纠纷调解

(服务指南)

环境保护类     1.《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08年2月修正)第八十六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农业部令第13号)第十六条:“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埋,当事人也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7 沂源县水务局

渔船安全救助服务

(服务指南)

公共安全类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渔业船舶发生事故或者遇险的,应当立即向水上搜救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必须迅速核实情况,组织救助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县内养殖企业和养殖户   不收费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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