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 县残联

信息公开

(服务指南)

其他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全县残疾人 不收费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其他  
2 县残联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服务指南)

劳动就业     1.《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2.《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残疾人就业服务……”。
    3.《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2013-2015年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基本标准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按规定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创业和农村实用技术等培训,免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享有职业心理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和失业登记、职业适应评估、就业信息发布等服务;对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
全县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 不收费 每年一次 依申请服务 政策支持  
3 县残联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社会保障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残疾人基本服务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2013-2015年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基本标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对接受手术、适配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提供资助……。”
    3.《山东省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鲁残联发〔2013〕4号)第八条:“救助标准。1、康复训练:听力语言残疾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2000元,对贫困患者给予配发助听器补助,每人补助费6000元(其中4800元用于助听器购置、1200元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脑瘫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3200元(其中1200元用于辅助器具装配);智力残疾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2000元;孤独症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2000元。2、人工耳蜗:对年龄在1—6岁的重度听力(双裸耳听力损失≥100分贝)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的,免费为其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手术费用按每人12000元补助,用于术前复筛检查、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按每人14000元标准对术后一学年(10个月)的康复训练给予补助,主要用于术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等。3、肢残儿童矫治手术:每人补助15000元,其中手术费10000元、术后康复训练费4000元、辅助器具装配费1000元。4、低视力儿童康复:对进入定点机构进行康复的低视力儿童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用于免费配发助视器、进行为期不少于6个月的康复训练。”
0-6岁脑瘫、弱智、孤独症及肢体残疾儿童 不收费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4 县残联 “阳光家园计划”活动开展 社会保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整体赶平均、共同奔小康”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4号)“ (一)围绕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程"…… 4.保障重度残疾人生活照料……深入实施“阳光家园计划”,逐步提高政府补贴标准。” 纳入托养的残疾人 不收费 主动服务 政策支持  
5 县残联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服务指南)

社会保障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6月国务院第622号令)第二十九条:“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贫困残疾人家庭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政策支持  
6 县残联 残疾人轮椅车燃油补贴 社会保障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规定中央财政从2009年开始对残疾人轮椅车燃油给予适当补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不收费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7 县残联 残疾人驾驶汽车宣传 法律和信息咨询     《关于切实做好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七、加强残疾人驾驶汽车宣传工作。各级残联、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委、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宣传,使残疾人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体检和培训、申领驾驶证以及机动车加装辅助装置、检测、注册登记和变更备案等有关业务程序和注意事项,掌握安全驾驶常识;同时加强对社会大众的宣传,倡导守法出行、文明出行,对残疾人驾驶汽车予以礼让和方便,共同营造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提供便利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对本地从事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培训的医疗机构、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予以公布,向社会和残疾人告知。” 全县残疾人及全体市民 经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局、市监管局等 不收费 主动服务 政策支持  
8 县残联 “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实施 政策支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整体赶平均、共同奔小康”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4号)“(二)围绕增加残疾人家庭收入,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 3.大力扶持自主创业……继续实施好‘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加大扶持力度,扩大覆盖面,各县(市、区)每年至少新建2-3个残疾人创业就业扶贫基地,新培育5名以上创业标兵或致富能手……”。 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法人及残疾人创业标兵 不收费 主动服务 政策支持  
9 县残联

残疾人证办理

(服务指南)

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08〕10号)附件1“三、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
    2.《关于下放“一专两员”管理和<残疾人证>办理权限的通知》“二、《残疾人证》办理 1.市残联负责全市办证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县(市)区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办理、审核把关、发放和管理……”。
全县申请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卫计局 不收费 三十个工作日内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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