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 标 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 县妇联   信息公开 其他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全县广大妇女儿童 不收费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其他  
2 县妇联 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 公共教育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
2.《山东省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落实《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
3、《淄博市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淄政字〔2016〕97号)“建立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新婚夫妇、孕妇、18岁以下儿童家长或监护人 县教体局等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 县妇联 留守儿童关爱服务 其他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3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7号)“妇联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通过实施‘春蕾计划’,开展‘爱心妈妈’等活动,给予帮扶关爱。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
   3、《关于做好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的意见》(淄妇发[2008]4号)“以推进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以服务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和家长为重点,以解决关系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共享蓝天”关爱大行动为载体,优化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生存发展环境,促进农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农村留守儿童 县民政局等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4 县妇联 巾帼志愿服务 其他 1.《中共中央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意见》中发【2015】4号,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完善组织管理,提升志愿服务水平;
2.中共淄博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淄发【2015】15号,深入开展“青年学雷锋”“青年志愿者”“齐心淄博”“红十字会志愿者”“巾帼志愿者”等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少先队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和实践活动,引导青少年和妇女养成好思想、好品格、好习惯。
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第五条: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巾帼志愿者队伍,加强妇女之家建设,加强与女性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全社会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4.《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5】15号,创新服务方式,鼓励通过项目招聘、购买服务、志愿者招募等方式,吸引社工人才、专家学者、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等广泛参与群众工作。
全县广大妇女儿童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5 县妇联 妇女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就业技能培训类     《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通过,2005年8月修正)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全县妇女 人社局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6 县妇联 家庭暴力侵害妇女救助 其他类     《山东省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鲁政字〔2016〕161号)“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加强宣传普及、业务培训和监测统计工作,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和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要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专业化服务。” 全县妇女儿童 公安局司法局法院 民政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7 县妇联 12338妇女维权热线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4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市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群团组织维权工作应该主动有为,哪里的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群团组织就要帮助群众通过合法渠道、正常途径,合理伸张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妇女和妇联组织作用的意见》(妇字﹝2015﹞19号)“增强基层维权服务的实效,充分发挥遍布全国2800多个县区的12338妇女维权热线和25万个妇女儿童维权站、维权合议庭、维权岗、家庭暴力投诉站等各类妇女儿童维权服务机构的作用,探索建立集矛盾排查、投诉受理、法律援助、咨询调解、心理疏导、关爱服务、特殊群体帮教于一体的妇女维权服务工作模式,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妇女维权工作发展。”
    3.《山东省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鲁政字﹝2016﹞161号)“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完善基层妇女维权站(点)、妇女法律服务热线、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等各类妇女法律救助和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
妇女儿童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8 县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妇女少儿公益培训、儿童社会公益实践活动 公共教育类     《山东省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鲁政字﹝2016﹞161号)“增加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设区市和80%以上的县(市、区)建有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加强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和儿童课外、校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加大扶持力度,规范设施场所的管理。整合社区资源,创建以娱乐、教育、卫生保健、心理咨询、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妇女儿童家园或儿童之家,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增加街道(乡镇)综合服务机构承担儿童服务的功能。加强各类文化、科技、体育、图书等公益性场馆设施建设,并对儿童免费开放。” 全县妇女儿童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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