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服务指南)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 县人社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90号):复印费(A4)0.5元/张,光盘刻录费2.5元/张,软盘制作费3元/片,信息检索费4元/小时/人,材料邮寄费、材料快递费按照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费用;材料传真费2元/页(超过5页后每页按1.5元)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其他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 县人社局 创业补贴扶持 政策支持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8.完善创业补贴政策。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补贴。各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应优先为有创业能力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提供创业场所,按规定给予场地租赁费用减免。有条件的市对毕业年度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2.《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十二条 “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市对毕业年度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由各地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县财政局 不收费 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3 县人社局 免费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 劳动就业 1.《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通过,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积极拓展服务功能,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24日通过,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依法免费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即时办理 主动提供、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4 县人社局 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申领办理 社会保障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年8月省政府令第161号)第二十三条:“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持失业登记证明、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 县财政局 不收费 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5 县人社局 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审核 政策支持 《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3号)全文,《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5号)全文,《山东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25号),“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可按不高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给予稳岗补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县财政局 不收费 35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6 县人社局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和贴息 政策支持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第四条第6项“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可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2.《关于印发<淄博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淄银发〔2012〕142号)全文。
3.《关于印发<淄博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金〔2013〕6号)全文。
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鼓励“零成本创业”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16〕12号)第三条第7项“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担保贷款额度提高为30万元,按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和专业技能人员创办的企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
创业人员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县财政局 不收费 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政策支持
7 县人社局 基本养老金核定 社会保障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主席令第35号)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第六条第(一)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第(二)项: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参保人员 不收费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8 县人社局 企业参保职工(含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发放 社会保障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主席令第35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3.《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第一条(二)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4.《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第一条:“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二)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5.《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部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33号)第一条:“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
城镇企业参保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遗属 不收费 申报次月完成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9 县人社局 工伤保险办理 社会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5号,2009年修订)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参保单位及其人员 不收费 按实际情况确定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0 县人社局 生育保险办理 社会保障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7年3月省政府第193号令)第三条:“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 不收费 按实际情况确定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1 县人社局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免费查询服务 社会保障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人社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人员及用人单位 不收费 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2 县人社局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社会保障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全文。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工作。要按照中办发〔2003〕16号文件规定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八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目前难以全部落实到位的市,可以先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二是向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三是指导企业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四是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展工作内容,并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对街道(办事处)不具备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条件的,可以由市或区统一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各级劳动保障、组织、计划、人事(编制)、民政、财政、文化、卫生、体育、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部门、组织和机构,要根据中办发〔2003〕16号文件的要求,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 不收费 按实际情况确定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3 县人社局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待遇计算核定 社会保障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不收费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4 县人社局 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法人 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以内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5 县人社局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 社会保障 1.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全文,《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公民 县财政局 不收费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6 县人社局 转诊转院及医疗费用结算 社会保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5〕20号)第五条:“市外转诊就医的,需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并提供本市转诊指定定点医院开具的转诊证明。” 公民、法人 不收费 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7 县人社局 参保人异地就医登记结算 社会保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5〕20号)第五条:“异地居住继续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需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出院后凭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异地备案手续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及时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 公民、法人 不收费 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8 县人社局 门诊大病资格确认 社会保障 《关于建立门诊慢性病准入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2015〕62号)全文。 公民、法人 不收费 一年内不超过两批次,受理时间为5月15日至30日,11月15日至30日。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等危重症疾病参保人,可随时提出申请。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9 县人社局 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结算 社会保障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市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发〔2011〕12号)全文,《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厅发〔2011〕12号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厅发〔2016〕38号)全文。 公民、法人 不收费 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0 县人社局 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审核 政策支持 《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鲁人社发〔2015〕63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需要享受本规定绿色通道服务的,应当填写《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报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不收费 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政策支持
21 县人社局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就业技能培训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鲁政发〔2005〕第10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编制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完善政策,逐年加大投入,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继续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行业组织具体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及相关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和继续教育基地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不收费,继续教育基地收费 按市局通知确定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2 县人社局 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查询 劳动就业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三)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提前通告、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要建立职工查询举报渠道,方便职工及时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3 县人社局 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 其他 1.《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238号)“企业薪酬调查是由政府定期组织实施的以企业中不同职业劳动者工资报酬水平和不同行业企业人工成本基本状况为调查内容的抽样调查。”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鲁政办发〔2011〕58号)明确提出,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这项工作被列为“十二五”重大计划工程项目。”“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把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作为信息发布的重要内容,每年在本单位官网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稳慎发布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和其他分析数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即时办理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24 县人社局 职业技能鉴定 其他 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公民 《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85号) 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进行鉴定考核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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