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 沂源县规划局 信息公开(服务指南) 其他类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公民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其他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 沂源县规划局 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划知识宣传工作(服务指南) 其他类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规范化、信息化、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公民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每年1-2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开展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增强社会遵守法规、参与规划的意识。
3 沂源县规划局 城乡规划查询(服务指南) 其他类 《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公民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4 沂源县规划局 对举报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受理(服务指南)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公民
、法人或组织
沂源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5 城乡规划技术服务单位 验线、基础复验和竣工规划勘验(服务指南) 中介服务类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通过)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公民
、法人或组织
市场指导价 15个工作日 时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依申请服务 其他 技术服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并提供技术服务成果
6 城乡规划技术服务单位 涉及规划的中介服务项目(服务指南) 中介服务类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二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第五十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鲁发〔2015〕7号(2015年7月8日)17.健全工作机制。……推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技术服务咨询制度,实现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
公民
、法人或组织
市场指导价 15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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