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 标 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 沂源县物价局

信息公开

 (服务指南)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5.《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淄政办字〔2016〕85号)围绕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推进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加强能力建设,增强公开实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其他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 沂源县物价局 价格信息发布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1.《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二十四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3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制定价格的决定作出后,由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在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3.《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网站、报刊、政府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但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 沂源县物价局

价格鉴证援助

(服务指南)

社会保障类 1.《山东省价格鉴证援助办法》(鲁政办发〔2010〕7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鉴证援助,是指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在依法办理价格鉴证工作过程中,向需要维护自己的法定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但又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价格鉴证费的公民提供减、免价格鉴证费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行为。
2.《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0号)四、(二十九)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价格鉴证援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公民 7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4 沂源县物价局 价格、收费政策宣传 其他类 1.《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第五条:省及其以下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1994年第47号令2016年2月修正)第五条:各级物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及贯彻执行;
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发〔2010〕49号)三、内设机构(二)综合法规科:承担价格宣传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5 沂源县物价局  价格政策培训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2011年第241号令)第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提供咨询、培训、价格争议调解等公共服务,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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