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 标 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 中共沂源县委沂源县人民政府信访局 信息公开 其他类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其他  
2 中共沂源县委沂源县人民政府信访局

信访事项受理

(服务指南)

其他类     1.《信访条例》(2005年1月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2.《山东省信访条例》(2015年9月24日通过)第十五条:“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国家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 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 中共沂源县委沂源县人民政府信访局

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查询

(服务指南)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1.《信访条例》(2005年1月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2.《山东省信访条例》(2015年9月24日通过)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向信访人公开其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办理结果,并为其查询、评价本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信访事项涉及的相关国家机关 不收费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情况复杂的,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最长可延长期限三十日。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情况复杂的,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最长可延长期限三十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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