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 标 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 县市场监管局

信息公开

(服务指南)

其他类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90号):复印费(A4)0.5元/张,光盘刻录费2.5元/张,软盘制作费3元/片,信息检索费4元/小时/人,材料邮寄费、材料快递费按照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费用;材料传真费2元/页(超过5页后每页按1.5元)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其他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 县市场监管局、沂源县消费者投诉中心 市场监管法治宣传教育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1、《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商法字〔2016〕133号):“三、普法对象和工作要求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本规划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商和市场监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2.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质检法〔2016〕311号):"二、重点对象和内容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制定“七五”普法工作规划。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作为法治质检建设年度计划的重点内容,明确年度普法工作重点任务,做到普法计划、内容、人员、时间、效果五落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 县市场监管局、沂源县消费者投诉中心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 其他类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2.《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8年8月1日通过)第四十九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知识教育,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开展消费调查和比较试验,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安全、卫生、性能及信誉情况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
公民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4 沂源县消费者投诉中心 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其他类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2.《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8年8月1日通过)第四十九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知识教育,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开展消费调查和比较试验,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安全、卫生、性能及信誉情况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
公民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5 县市场监管局及派出机构、沂源县消费者投诉中心

消费者投诉调解

(服务指南)

其他类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2月14日公布,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公民 不收费 60日 60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6 县市场监管局及派出机构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

(服务指南)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2月14日公布,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消费者分送情况。告知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公民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7 沂源县个体私营经济服务中心 提供创业辅导、企业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才引进、岗位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服务 其他类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七)为会员提供创业辅导、企业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才引进、岗位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服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8 县市场监管局、沂源县市场主体信息管理服务中心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服务指南)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1、《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2003年修改)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2、《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信息查询工作规范》(淄工商信字【2009】149号)由企业注册局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查询窗口,由专人受理、承担查询和出证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9 县市场监管局、沂源县市场主体信息管理服务中心 企业信息公示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通过)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0 县市场监管局及派出机构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服务指南)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0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档案的,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借阅档案,要遵守档案借阅制度。”第十二条:有关单位需查询个体工商户的档案时,要持有单位介绍信。查询档案应交付查询成本费(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1 县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科 世界标准日宣传纪念活动开展 法律和信息咨询 1.《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5〕89号)“五、保障措施。(四)加大标准化宣传工作力度。……广泛开展世界标准日、质量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群众性标准化宣传活动,深入企业、机关、学校、社区、乡村普及标准化知识,宣传标准化理念,营造标准化工作良好氛围。”
2.《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2015年世界标准日宣传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办〔2015〕56号)“为做好2015年世界标准日宣传纪念活动,形成集中宣传效应,国家标准委将于2015年10月9日至10月23日在京举办‘世界标准日宣传周。
公民和企事业单位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2 县市场监管局计量科、沂源县计量测试所 “5.20世界计量日”、“实验室开放日”主题宣传活动 政策支持类,法律和信息咨询类,中介服务类 1.《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 (2013-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3〕10号) 四、加强计量服务与保障能力建设 (十三)完善国家计量科技基础服务平台(基地)。......加强大型计量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营造开放、共享的计量研究实验环境。......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7号)广泛宣传《规划》,宣传、普及计量基础知识,提高全社会对计量工作的关注和重视程度。”&nbs 3.《关于在全国质检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意见》(国质检质〔2010〕89号)四、工作要求:进一步重视舆论宣传工作,继续争取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支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和导向作用,以正面宣传为重点,精心策划宣传主题,积极组织多层次、立体化、系列化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质量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继续开展质量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等主题活动,加强群众质量知识普及和教育,不断浓厚全社会的质量氛围。附件:一、提升服务发展水平12.举办实验室开放集中展示月活动
4.《质检总局计量司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计量宣传工作的通知》(质检量函〔2016〕13号)以5.20世界计量日为重点,加强计量主题宣传。”
公民和企事业单位 关于印发《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155号);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4号)。 在5.20期间对部分计量器具实施免费检定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3 县市场监管局及派出机构 “6.9世界认可日宣传纪念活动开展 法律和信息咨询 《关于组织开展第九个世界认可日主题活动的通知》(国认办〔2016〕26号)2007年10月28日,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在澳大利亚悉尼联合召开的大会上确定,自2008年起,每年的6月9日为“世界认可日。 公民和企事业单位 主动服务 直接服务  
14 沂源县标准情报所

标准查询

(服务指南)

法律和信息咨询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鲁政发〔2009〕84号)二、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加强标准化研究服务机构建设,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手段,建成具有强大辐射功能的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五、实施标准化战略的保障措施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山东标准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47号)“(六)提高服务能力。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统一的标准信息平台,汇集国际、国家、地方标准和社会组织、企业标准信息,依法公开标准信息内容,为全社会提供及时、可靠、有效的标准信息服务。探索建立标准制定、实施、推广、统计、评估、分析报告制度,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和结果运用,为政府决策和社会服务提供科学依据。
公民和企事业单位 不收费 7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5 县市场监管局计量科

计量纠纷调解

(服务指南)

其他类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公民和企事业单位 不收费 30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    提供  
16 沂源县计量测试所

计量检定、校准、检测

(服务指南)

中介服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第十一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总局总局令第163号,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5、《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十三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以下职责:(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开展校准工作。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委托单位 《关于印发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155号)参照《关于印发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155号),协商收费。 1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7 县市场监管局、稽查队

12365产品质量举报受理、质量纠纷调解

(服务指南)

其他  1.《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第三条: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第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示,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2.《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1236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执〔2010〕78号)三、全面推进12365系统建设的主要任务 市(地区、州、盟)局 12365工作机构,负责受理辖区内生产领域产品质量举报;指挥协、督查督办本辖区举报处理工作。县(区、旗)局12365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处理辖区内打假举报。
公民和企事业单位 不收费 三十日  三十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8 县市场监管局 “质量月”活动开展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六、优化质量发展环境。(五)加强质量舆论宣传。深入开展全国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质量活动,深入企业、机关、社区、乡村普及质量基础知识。 公民和企事业单位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9 县市场监管局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其他类 1.《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二、守重’企业公示的概念、范围及职责分工:守重企业公示,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等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全国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均可申报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2.《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鲁工商合规字〔2014〕1号)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公示,应向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也可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企业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20 县市场监管局

合同争议调解

(服务指南)

其他类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局第79号令公布,1997年11月3日起施行)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申请合同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和合同副本。”第二十一条: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调解终结。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不收费 两个月 两个月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1 县市场监管局 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争议调解 知识产权保护类     《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3年8月30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三款:“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所有权人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22 县市场监管局 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民事赔偿调解 知识产权保护类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殊标志所有权人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23 县市场监管局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赔偿数额调解 知识产权保护类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13日通过,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二款:“应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人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24 县市场监管局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赔偿数额调解 知识产权保护类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2002年1月30日通过,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人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25 县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公共教育类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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