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服务指南)
1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信息公开 其他类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公民 主动公开不收费;依申请公开的,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其他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医疗卫生类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居民健康档案。”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居民健康档案  为辖区常住人口免费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二、服务内容。(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全体居民 财政局 不收费 主动服务 购买服务  
3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健康教育 医疗卫生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健康教育 。”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健康教育 免费享有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等。”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健康教育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居民。二、服务内容。(一)健康教育内容。1.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2.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岁儿童家长、农民工等人群进行健康教育。3.开展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控烟、限酒、控制药物依赖、戒毒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4.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哮喘、乳腺癌和宫颈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和狂犬病、布病等重点疾病健康教育。5.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计划生育、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6.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灾减灾、家庭急救等健康教育。7.宣传普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辖区内居民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部门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4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 医疗卫生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16日通过,2016年4月13日修正)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第二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2.《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预防接种。”
    3.《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预防接种  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
    4.《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预防接种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二、服务内容。(一)预防接种管理。1.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2.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在边远山区、海岛、牧区等交通不便的地区,可采取入户巡回的方式进行预防接种。3.每半年对责任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
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预防接种门诊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16日通过,2016年4月13日修正)第三条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16日通过,2016年4月13日修正)第二十八条: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对居住在其责任区域内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接种,并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 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接种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5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传染病防治 医疗卫生     1.《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九)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传染病防治。”
    3.《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传染病防治 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及时得到发现登记、报告、处理,免费享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
    4.《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部分。
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辖区内居民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6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公共安全     1.《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十八条:“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发布,2010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第四章 应急处理。”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部分。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7号)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
辖区内居民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不收费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7 医疗卫生机构 儿童保健 医疗卫生类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儿童保健。”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儿童保健 免费建立儿童保健手册,享有新生儿访视,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体格检查、生长发育检测及评价和健康指导。”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部分。
0-6岁儿童 财政局 不收费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8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孕产妇保健 医疗卫生类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孕产妇保健。”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孕产妇保健 免费建立保健手册,享有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部分。
孕产妇 财政局 不收费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9 医疗卫生机构 老年人保健 医疗卫生类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老年人保健。”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老年人保健 65岁及以上老人免费享有登记管理,健康危险因素调查、一般体格检查、中医体质辨识,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规范(2011版)》“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部分。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财政局 不收费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10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医疗卫生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慢性病管理。”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慢性病管理 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规范(2011版)》“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部分。
    4.《关于印发<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及高危人群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不收费 即办件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11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 医疗卫生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随访和康复指导。”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规范(2011版)》“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部分。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县精神病防治院、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不收费 即办件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12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卫生监督协管 医疗卫生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卫生监督协管。”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卫生监督协管 免费享有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咨询、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等服务与指导。”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规范(2011版)》:“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部分。
    4.《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二、进一步明确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政府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产品,主要任务是由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方面的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并协助调查。目标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充分利用三级公共卫生网络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前哨作用,解决基层卫生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及时发现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同时,通过对广大居民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乡基层群众健康知识和卫生法律政策的知晓率,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风险和疾病防控意识,切实为广大群众提供卫生健康保障。”
    5.《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卫法监字﹝2012﹞35号)。
辖区内居民 卫生监督所 不收费 即办件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13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医疗卫生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药物制度。”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享有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并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 公民 物价、财政 不收费 即时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14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医疗卫生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5〕880号)“(一)筛查及推介转诊……(二)第一次入户随访……(三)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四)结案评估……” 结核病患者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不收费 即办件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15 医疗卫生机构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医疗卫生类     《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7号)“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一、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一)中医体质辨识。按照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前33项问题采集信息,根据体质判定标准进行体质辨识,并将辨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二)中医药保健指导。根据不同体质从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运动保健、穴位保健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中医药保健指导。二、辖区内居住的0~36个月儿童。  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具体内容包括:(一)向家长提供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二)在儿童6、12月龄给家长传授摩腹和捏脊方法;在18、24月龄传授按揉迎香穴、足三里穴的方法;在30、36月龄传授按揉四神聪穴的方法。” 0-36个月儿童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财政局 不收费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16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地方病防治 医疗卫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山东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57号)“三、防治措施。(一)加强病情监测……(二)落实防治措施……(三)加强健康教育……” 辖区内居民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不收费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7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 医疗卫生     1.《卫生部 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的通知》(卫医发〔2008〕37号)“一、健康体检基本要求(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二)在校学生每年进行1次常规健康体检……”
    2.《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鲁卫办发〔2009〕4号)“一、组织管理……四承担中小学生体检的卫生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时间和内容,协助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学生健康档案建档率应达100%……六在校学生每学期进行两次视力检查,每学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四、经费来源及收费标准 根据《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检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辖区内中小学生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教育部门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检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18 医疗保健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医疗卫生类     1.《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国卫妇幼发〔2013〕52号)附件2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一、首次签发情形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 不收费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9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医疗卫生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医疗卫生机构 不收费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0 医疗机构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 医疗卫生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医师在职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就医群众 不收费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1 医疗机构 住院病历复制、查阅 医疗卫生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重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第二十条:“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第二十一条:“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公民或其他组织 《关于医疗机构病因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72号),收费标准为每张0.5元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医疗卫生类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技术指导咨询 免费获取避孕药具,免费享有查环查孕经常性服务、术后随访服务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教育、咨询服务。”
    2.《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2006年7月14日通过,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23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医疗卫生类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宣传服务 免费获取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宣传品。” 公民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24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 医疗卫生类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临床医疗服务 免费享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公布,2004年12月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 根据淄博市非营利性收费标准执行:  1.放取宫内节育器:160每次2.人工流产400元每次,  哺乳、疤痕、畸形子宫钳刮术加200元3.药物流产每次收120元4.中孕引产700元5.输卵管结扎400元6.输精管结扎470元7.皮下埋植放置取出120元(以上所有项目术前医学检查项目另行收费)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5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再生育技术服务 医疗卫生类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再生育技术服务 免费享有再生育相关的医学检查、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公布,2004年12月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根据淄博市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执行:1.输卵管通液术100元2.宫腔粘连分离术100元3.宫、腹腔镜500元每次。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其他  
26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医疗卫生类     《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计划生育服务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免费享受19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每对夫妇补助不低于240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不收费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7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社会保障类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死亡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伤残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的扶助金;给予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二级、三级人员适当补助。”
    3.《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 (鲁人口〔2011〕24号)。
公民 财政 不收费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28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社会保障类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金夫妇每人年均不低于960元。”
公民 财政 不收费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29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病残儿医学鉴定 医疗卫生类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年12月修订)第九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
    2.《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病残儿及父母 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专项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病残儿医学鉴定每人次70元(特殊检查另行收费)    30个工作日上报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十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30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医疗卫生类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人口科技〔2011〕6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专项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并发症医学鉴定例80元(检查另行收费)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31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婚前医学检查 医疗卫生类     1.《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8﹞19号)“五、积极探索实行免费婚前保健的有效方式,全面提高覆盖率 各地要把婚前保健服务纳入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范畴,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2.《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鲁卫规财发〔2011〕10号)“积极推行免费婚检,强化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和干预措施,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发生。”
新婚夫妻 财政局 不收费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32 医疗保健机构 新生儿疾病筛查 社会保障类     1.《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通过,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卫生部根据需要对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进行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实际情况,增加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并报卫生部备案。”
    2.《山东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试行)》(鲁卫妇社发〔2012〕6号)“(四)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把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的设备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健康教育及管理网络运行等工作。”
    3.《山东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卫妇社发〔2012〕11号);
    4.《关于印发山东省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疾病免费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13〕8号)。
新生儿 财政局 不收费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修改为“资金补贴”  
33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医疗卫生类     1.《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1号)“为提高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提高广大农村妇女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重点工作,卫生部、财政部、全国妇联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2.《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19号)
农村适龄妇女 财政局 不收费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34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医疗卫生类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24号)“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并实行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补助政策,使广大农村孕产妇能够平等地享有安全、有效、规范和便捷的孕产期保健服务,维护广大农村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 农村孕产妇 财政局 不收费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35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社会保障类     1.《卫生部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0号)“为加大出生缺陷干预工作,降低我国神经管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重点工作,卫生部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对全国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
    2.《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20号):“四、组织实施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
农村孕产妇 财政局 不收费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36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医疗卫生类     1.《国家五部委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4﹞82号)“三、主要任务……(二)将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对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将流动人口作为服务对象,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2.《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卫流管发〔2015〕1号)“二、明确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扎实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均等化服务……(二)……在流动人口中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优先落实好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6类基本公共服务。 1、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服务……2、强化流动人口传染病防控措施……3、完善流动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4、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健康档案……5、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6、开展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在开展以上服务同时,要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及时将流动人口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属地管理,定期随访,进行危险性评估,提供服药依从性及康复指导。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应包括流动人口。积极探索新增服务项目,使流动人口公平地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3、淄博市《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淄计育组字〔2015〕8号)。
    4、沂源县《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源计育领字〔2016〕10号).
公民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7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5.29会员活动日”宣传服务活动开展 医疗卫生类     《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5.29会员活动日”宣传服务活动的通知》(国计生协〔2016〕10号) “ ……二、持续开展关怀帮扶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群众欢迎、接地气的知识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二)加强对重点困难群众的精准关怀。组织基层计生协工作者、会员、志愿者,走访慰问计生困难家庭、计生特殊家庭、留守妇女、老人和儿童、计生协困难职工等……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给予生活帮助和精神抚慰……” 主动服务 计生会员单位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8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计划生育公益金扶持补助 其他类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依申请服务 财政、协会、及其各事业单位、社会各界 即办件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39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服务百姓健康行动”义诊活动开展 医疗卫生 1.《中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国卫党发﹝2013﹞14号)全文;                  2.《关于开展2015年“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全国大型义诊活动周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750号)“二、活动时间  2015年9月13日至19日,9月13日全国统一启动。四、主要内容(一)贫困地区进行义诊……(二)公共场所义诊活动……(三)对抗战老战士进行义诊……(四)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义诊工作……(五)义诊活动到基层……(六)举办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大讲堂……(七)二级以上医院院内的义诊活动……(九)医疗服务进军营……” 群众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40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办理 医疗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县级疾控中心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
预防性体检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按照当地公立医疗机构相应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五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购买服务  
41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省外计生服务管理关系迁移 医疗卫生    1.《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3号)“七、统计对象的管理移交(二)跨省管理移交1、户籍迁出省外的人员。由原管理地打印《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按照迁入地的规定要求,由乡级或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盖章后交本人,作为外省计划生育管理建档的依据之一。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对移交外省管理信息进行确认,并审核外省乡级或乡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管理回执,予以备案。”
   2.《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4号)“二、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运行与操作  2.《基础信息卡》的移交  (2) 育龄妇女跨省迁移由迁入地和迁出地以纸质形式进行管理移交和信息通报。户籍迁出省外的人员,由原管理地打印《已婚育龄妇女信息通报(移交、回执)单》并加盖乡镇计生办公章,由县级加盖公章进行确认后交给本人。审核外省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管理回执予以备案;户籍迁入省内的人员,要根据外省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确认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纳入本辖区管理。”
  3.《沂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关系迁出的规定》(源计育领字〔2011〕5号)
已婚育龄妇女乡(镇)级统计管理地或工作单位所属乡(镇)发生变化,需要将计划生育关系迁出省外的育龄夫妇 房管部门、人社部门、工商部门 不收费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42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医疗卫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 不收费 10日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日内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43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提供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证明 其他类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2.《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2002年11月计生委、卫生部、国家食药监局第8号令)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4.《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8年11月通过,2005年9月修订)第九条:“(一) 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 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 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四)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妊娠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 ,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妊娠十四周以上妇女 不收费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44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老年乡村医生补助发放 社会保障类 1.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工作的通知(鲁卫基层字〔2015〕3号)                                                                                  2.《关于印发<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通知》。(淄卫字〔2015〕33号)                                                                                    3.关于做好淄博市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工作的通知(淄卫字〔2015〕34号)                                                                                                 4.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源政办字〔2016〕63号) 乡村医生 财政、人社 不收费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45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独女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给付 社会保障类 1.《独女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制度实施意见》(淄人口字〔2011〕32号):“在我市范围内,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5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符合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女家庭。生育一男孩经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为病残儿、符合生育二孩审批条件而自愿放弃生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家庭参照执行本意见规定”。
2.《中共沂源县委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源发[2011]10号):“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且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农村居民家庭,经夫妻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其个人应缴纳部分全部由政府财政承担”。
公民 财政、人社 不收费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46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农村低保对象中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低保补助金给付 社会保障类 1.淄博市《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提高低保补助水平的意见》(淄政办发〔2009〕48号):“对低保对象中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在享受目前低保补助的基础上,再按高出全市平均补助水平20%的标准(每人每月10元)进行补助,”
2.《中共沂源县委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源发[2011]10号):“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双女家庭,在享受目前低保补助的基础上,再按高出全市平均水平20%的标准(每人每月10元)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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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社会保障类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第二十六条:“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2.《中共沂源县委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源发[2011]10号):“独生子女父母从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每人每月享受5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公民 财政 不收费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48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社会保障类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第二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2.《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源政办发〔2015〕23号)文件规定,对曾在企业工作,因企业改制、停产、破产等原因将劳动关系转到劳动保障部门后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养老补助待遇的人员,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奖扶金
公民 财政 不收费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49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城镇无业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社会保障类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第二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2.《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城镇无业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源政办发〔2016〕20号):“对不符合机关、事业组织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退休补贴、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由社会统筹或企业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失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条件,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待遇的其他居民,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奖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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