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别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服务
对象 |
共同实
施部门 |
收费依据及 标 准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服务
类型 |
提供
方式 |
备注 |
1 |
县金融办 |
金融市场创新发展支持和推动 |
政策支持 |
《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淄发〔2015〕8号)“四、集聚优质发展资源,强化建设工业强市的要素保障 18.大力提升企业融资能力。”《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8号文件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实施意见》“四、落实优惠政策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
企业法人 |
县财政局 |
不收费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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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金融办 |
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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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二、总体要求(二)基本原则。四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统筹指挥;中央层面,部际联席会议顶层推动、协调督导,各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来。”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8号)“(三)广泛宣传,注重实效,提高公众识别能力。1.建立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机制。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电信、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深入开展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动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发展培训义务宣传员,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地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切断非法集资在基层的传播链条。组织指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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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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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金融办 |
民间融资机构申请业务许可 |
政策支持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6号)第九条实行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和备案制度。 |
法人机构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政策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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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金融办 |
民间融资机构金融创新 |
政策支持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进行产品、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完善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加强金融创新成果保护,并按照规定给予风险补偿或者奖励 |
民间融资机构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资金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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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金融办 |
服务企业改制中介机构费用支持 |
政策支持 |
1.《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县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意见》(源政发〔2015〕87号)14.对聘请符合条件并提供服务的财务顾问、投资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 2.《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企业改制挂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源政办字〔2016〕83号)“四、(5)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中:“对规模以上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聘请符合省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产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于补助,单户最高补助20万元”政策。 |
企业法人 |
县财政局、县经信局 |
不收费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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